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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声曝光] 本人起诉要求确认滁州来安县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在来安县人民法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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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6-13 10: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开庭发问环节,我问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是否经过来安县公安局负责人集体讨论,被告代理律师说不知道。我说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来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动队队长)知道,但朱某某坐在被告席上拒不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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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7-1 06: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因来安县公安局拒不向本人公开其询问来安县住建局四名“证人”时的视音频资料,本人对其提交法庭的所谓“证言”真实性、合法性、关键性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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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7-1 06: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因来安县公安局拒不向本人公开其询问来安县住建局四名“证人”时的视音频资料,本人对其提交法庭的所谓“证言”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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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 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虽然我非常支持您的做法,但是对结果抱不乐观态度,不过依然祝您旗开得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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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1 10:42 来自安徽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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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7-3 09: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来安县公安局以“皖信(2022)17号文件”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之一,且以该文件涉密为由拒不出具该文件。同时,来安县公安局对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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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7-20 20: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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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7-27 22: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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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小珺 : 如果战争真的来临,请相信并给我一把木仓,我知道哪个是敌人…… …… 估计他们不敢给
2023-7-27 22:20 来自安徽 回复
2023-8-18 21:17 来自安徽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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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18 21: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评论里面出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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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9 05: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你这是要跟人民过不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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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不点丑小鸭 : 哥们,我是为了争取公共利益而蒙冤受屈,咋成了你口中“要跟人民过不去”?
2023-8-23 02:01 来自安徽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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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22 22: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哥们,我是为了争取公共利益而蒙冤受屈,咋成了你口中“要跟人民过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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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9 11: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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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19 12: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四条规定“……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特定对象告知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我作为来安县公安局认定我违法的来安县住建局四名“证人”现场询问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的特定对象,有权对该视频进行查询、复制,但来安县公安局拒不出示、拒不给予复制,本人在法院开庭时当庭质疑来安县公安局涉嫌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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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0-2 00: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本人起诉要求确认来安县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决本人败诉,本人将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将本案具体情况简述如下:
  2022年7月9日,本人通过国家信访局网站反映,“主要诉求”为“请求来安县住建局责令每个施工单位把施工清单复制给我们、杜绝野蛮施工、赔偿被撬门和锁、每天提前把施工范围和地点告诉我们”,这里的“我们”指的是业委会;2022年7月12日,因发现字、词、标点符号错误,及需要补充内容,我在国家信访局网站点开7月9日反映内容中的“继续反映”选项并“点击补充”——补充及修改部分内容; 2022年7月13日,我点开7月12日反映内容中的“继续反映”选项并“点击补充”——补充及修改部分内容后与7月9日、7月12日的信访内容作为一个整体信访件,请求来安县住建局予以解决!2022年7月18日,来安县住建局工作人员带着打印好的“息诉罢访承诺书”要求我签字,我提出“息诉罢访承诺书”中“……已由来安县住建局处理……”与事实不符,住建局工作人员回答说“……已由来安县住建局处理……”指的是“处理中”,并不是指“处理结束”。在我明确拒绝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的情况下,住建局工作人员回答,只有我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住建局才会推动中央大街小区道路黑化(大理石路面改造成沥青路面)、解决施工单位把施工清单复制给业委会、杜绝野蛮施工、赔偿被撬门和锁、每天提前把施工范围和地点告诉业委会的问题,我因此被迫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以期唤醒住建局工作人员为民服务的良知!
  2022年8月2日,我查看国家信访局网站有无住建局发布的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时发现,2022年7月20日住建局在国家信访局网站发布了一个“处理意见书”。按照时间推算,应该是对7月9日、12日、13日修正、补充后作为一个信访件的处理意见书,而该处理意见书按照惯例应当在网上发布前先出具给我。结合前期多部门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网上答复,我通过国家信访局网站“继续反映”、“点击补充”将“主要诉求”编辑为“2022年7月20日,来安县住建局发布在国家信访局网站的关于下述事实和理由的‘处理意见书’没有给我,我也不知道‘处理意见书’究竟是什么内容”。“事实和理由”引述7月份的整体信访件投诉内容,仅仅表示该投诉内容的处理意见书没有给我,我亦将此情况告知来安县住建局主要领导,不存在来安县公安局非法认定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进行网上重复投诉”!
  2022年8月3日,因8月1日下午开发商提交二审法庭的9、11、9-A号楼“备案合格报告”与其提交一审的该“备案合格报告”截然相反,涉嫌刑事犯罪,我向国家信访局反映的目的是避免来安县公安局三年多对我报案某公司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合同诈骗不立案、不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的悲剧重演。而7月份提到来安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涉嫌伪造公文,是希望住建局协调解决民事纠纷,两者性质完全不同。8月3日的信访件是新的投诉请求,并非通过“继续反映”、“点击补充”选项而来,与投诉来安县住建局无关。且,“主要诉求”为“请求来安县公安局对来安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涉嫌伪造公文立案侦查!
  来安县公安局在未接到任何单位报案的情况下,非法认定本人2022年7月9日、7月12日、7月13日的整体一个信访件与8月2日、8月3日完全不同的两个信访件是五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进行网上重复投诉”!
  来安县公安局辩称2022年11月7日16时在工作中发现我“重复信访、扰乱单位秩序”,至11月8日11时,短短十九个小时即违法抓捕本人、完成所谓的“调查取证”,11月9日经过一系列非法程序、拒绝本人暂缓拘留申请、强行把本人送入滁州市拘留所,速度之快无与伦比,与其接到某公司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合同诈骗的报案后三年多不立案、不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相比,反差之大,堪称“中国驰名双标”之最!因此,本人质疑来安县公安局涉嫌对我2022年10月16日向国家信访局反映要求由安徽省以外公安机关异地侦办某公司伪造公司印章、合同诈骗一案进行打击报复!(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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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 17: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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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3 21:48 来自安徽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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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 20: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给我看笑了,楼主真是个小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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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不点丑小鸭 : 就你这自私自利、毫无集体意识的素质,给我拎马桶都不配!
2023-10-2 21:33 来自安徽 回复
辣鸡鶸 : 笑点在哪?怕不是自己是个小丑吧
2023-10-5 07:21 来自安徽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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