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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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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起诉要求确认来安县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决本人败诉,本人将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将本案具体情况简述如下:
2022年7月9日,本人通过国家信访局网站反映,“主要诉求”为“请求来安县住建局责令每个施工单位把施工清单复制给我们、杜绝野蛮施工、赔偿被撬门和锁、每天提前把施工范围和地点告诉我们”,这里的“我们”指的是业委会;2022年7月12日,因发现字、词、标点符号错误,及需要补充内容,我在国家信访局网站点开7月9日反映内容中的“继续反映”选项并“点击补充”——补充及修改部分内容; 2022年7月13日,我点开7月12日反映内容中的“继续反映”选项并“点击补充”——补充及修改部分内容后与7月9日、7月12日的信访内容作为一个整体信访件,请求来安县住建局予以解决!2022年7月18日,来安县住建局工作人员带着打印好的“息诉罢访承诺书”要求我签字,我提出“息诉罢访承诺书”中“……已由来安县住建局处理……”与事实不符,住建局工作人员回答说“……已由来安县住建局处理……”指的是“处理中”,并不是指“处理结束”。在我明确拒绝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的情况下,住建局工作人员回答,只有我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住建局才会推动中央大街小区道路黑化(大理石路面改造成沥青路面)、解决施工单位把施工清单复制给业委会、杜绝野蛮施工、赔偿被撬门和锁、每天提前把施工范围和地点告诉业委会的问题,我因此被迫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以期唤醒住建局工作人员为民服务的良知!
2022年8月2日,我查看国家信访局网站有无住建局发布的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时发现,2022年7月20日住建局在国家信访局网站发布了一个“处理意见书”。按照时间推算,应该是对7月9日、12日、13日修正、补充后作为一个信访件的处理意见书,而该处理意见书按照惯例应当在网上发布前先出具给我。结合前期多部门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网上答复,我通过国家信访局网站“继续反映”、“点击补充”将“主要诉求”编辑为“2022年7月20日,来安县住建局发布在国家信访局网站的关于下述事实和理由的‘处理意见书’没有给我,我也不知道‘处理意见书’究竟是什么内容”。“事实和理由”引述7月份的整体信访件投诉内容,仅仅表示该投诉内容的处理意见书没有给我,我亦将此情况告知来安县住建局主要领导,不存在来安县公安局非法认定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进行网上重复投诉”!
2022年8月3日,因8月1日下午开发商提交二审法庭的9、11、9-A号楼“备案合格报告”与其提交一审的该“备案合格报告”截然相反,涉嫌刑事犯罪,我向国家信访局反映的目的是避免来安县公安局三年多对我报案某公司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合同诈骗不立案、不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的悲剧重演。而7月份提到来安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涉嫌伪造公文,是希望住建局协调解决民事纠纷,两者性质完全不同。8月3日的信访件是新的投诉请求,并非通过“继续反映”、“点击补充”选项而来,与投诉来安县住建局无关。且,“主要诉求”为“请求来安县公安局对来安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涉嫌伪造公文立案侦查!
来安县公安局在未接到任何单位报案的情况下,非法认定本人2022年7月9日、7月12日、7月13日的整体一个信访件与8月2日、8月3日完全不同的两个信访件是五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进行网上重复投诉”!
来安县公安局辩称2022年11月7日16时在工作中发现我“重复信访、扰乱单位秩序”,至11月8日11时,短短十九个小时即违法抓捕本人、完成所谓的“调查取证”,11月9日经过一系列非法程序、拒绝本人暂缓拘留申请、强行把本人送入滁州市拘留所,速度之快无与伦比,与其接到某公司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合同诈骗的报案后三年多不立案、不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相比,反差之大,堪称“中国驰名双标”之最!因此,本人质疑来安县公安局涉嫌对我2022年10月16日向国家信访局反映要求由安徽省以外公安机关异地侦办某公司伪造公司印章、合同诈骗一案进行打击报复!(未完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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