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住建部通报安徽2起事故追责! 六安市、滁州市各有一起 其中一起事故致使1人死亡 多名项目经理、总监被处罚! 六安: 凤凰网安徽从通报中了解到:2018年12月12日,位于六安市金安区经济开发区长江路与凤凰南路交叉口的污水管网改造工程现场,发生一起因拉管作业导致的合六支线天然气管道泄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5.7万元。 给予项目经理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项目总监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3〕52号 章山广: 2018年12月12日,位于六安市金安区经济开发区长江路与凤凰南路交叉口的污水管网改造工程现场,发生一起因拉管作业导致的合六支线天然气管道泄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5.7万元。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安区“2018.12.12”天然气管道泄漏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六政秘〔2019〕61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对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在组织穿跨越天然气管道施工作业过程中,未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办理动土作业许可、未申请管道企业现场监护;聘用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人员负责项目管理及施工管理工作,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53号),你于2023年5月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3〕53号 刘军: 2018年12月12日,位于六安市金安区经济开发区长江路与凤凰南路交叉口的污水管网改造工程现场,发生一起因拉管作业导致的合六支线天然气管道泄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5.7万元。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安区“2018.12.12”天然气管道泄漏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六政秘〔2019〕61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负责的监理项目管控不力,对施工过程中未认真落实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失察,对施工单位盲目穿越天然气管道交叉作业施工未加以制止。你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52号),你于2023年5月1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滁州: 凤凰网安徽从通报中了解到:2021年5月20日,金鹏山河筑(琅琊玖玖广场)工程施工工地发生1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给予项目经理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3〕51号 徐雪飞: 2021年5月20日,金鹏山河筑(琅琊玖玖广场)工程施工工地发生1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5.5万元。根据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金鹏山河筑工程“2021.5.20”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滁琅政秘〔2021〕17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仍组织现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3年4月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33号),你于2023年4月17日签收并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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