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首起为涉黑犯罪洗钱案在明光法院当庭宣判】6月30日上午,明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一起洗钱犯罪案件。据悉,这也是滁州市首起为涉黑犯罪洗钱案。
基本案情:徐某(因涉黑犯罪已科刑)因担心其犯罪所得购买的房产被没收,遂与其朋友被告人陈某芳商议,通过向他人“借款”的方式与徐某共同制造虚假交易流水,将徐某涉案房屋过户至陈某芳名下,试图予以转移、隐匿。后徐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明光法院追究刑事责任,该房产亦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被判决予以没收。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芳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后经说服教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合议等法庭审理程序,此案当庭宣判并顺利审结。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芳明知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仍配合他人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根据被告陈某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洗钱罪判处陈某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官说法
洗钱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跨境转移资产等方法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在本案中,陈某芳为掩饰、隐瞒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将涉案房屋转移至个人名下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构成洗钱罪。
洗钱罪离我们并不遥远,出借、出租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都有可能让自己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犯罪的“工具人”。大家要提高反洗钱意识,保持对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度警惕。切勿因亲朋之托、碍于情面、受利益诱惑,触及法律底线。




来源:明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