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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入山门
员工与公司签订标准工时合同,但公司后来在未经行政部门批准不定时工作制情况下要求员工加班,实行12小时两班倒。
后员工向仲裁机构提出加班费仲裁,公司以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段时问未提出异议,已完成事实变更。
公司以员工提出劳动仲裁对工作时间和工资支付不认同,未避免争议与损失扩大,单方面要求员工待岗,次日员工已向公司递交了不同意待岗的书面材料。
公司仍旧执行待岗通知,并在第一个只发了最低工资,并未支付全额工资。公司现存在什么违法行为,现在如果想要被迫离职要求经济补偿,要以什么理由提出较为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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