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依法判处某电子有限公司(下称电子公司)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并依法没收被告人违法所得。
2014年12月,张某在经营电子公司期间,为少交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额一定比例开票费的方式,通过王某介绍,让深圳某精密技术公司向电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1份,价税合计100000元,税额14529.91元;让深圳市某橡胶电子公司向电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500000元,税额72649.58元。2015年8月,让广东省某电子有限公司向电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500500元,税额72722.22元。当月,电子公司将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2016年9月,该公司将72722.22元作进项税转出。2022年5月27日,张某经电话通知到案,2023年3月6日,王某主动投案,二人如实供述从广东省某电子有限公司虚开的犯罪事实;未交代其他虚开的犯罪事实。法院审理认为,电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王某介绍他人虚开发票,虚开发票的税款数额较大。张某对电子公司虚开发票行为,承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被告单位电子公司、张某、王某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出以上判决。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自觉遵守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广大企业经营者和个人要遵守相关规定,树立诚信纳税意识,依法缴税,切勿为了一时贪念,走上犯罪的道路。合法合规经营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