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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7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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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未知
@给你要的幸福
关于你的陈述“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县政府、街道责令撤销,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有点不明白了,符合法律法规的决定还会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吗? ”?产生的疑问,鄙人予以举例。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规定。
可见: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是物业公司最首要服务事项,其次才是“环境卫生”、以及“相关秩序”(包括安全等)等。这些,都是该法条对于物业服务法定强制要求。
但是,客观事实是:一旦物业进入小区后,往往只是“环境卫生”或者“相关秩序”,可是最要紧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故意忽视了。日经月移、风吹雨淋,缺乏维护的小区建筑物等出现剥离、裂纹、掉砖,室内渗水等。
此刻,物业为了逃避法定责任,开始忽悠业主,甚至“业主委员会”成员也与物业公司沆瀣一气,打起动用维修基金主意。
通过客观实践看,由于一些小区业主法律观念单薄,当出现被忽悠时,稀里糊涂被签字。其维修基金被祸害了。当然,有些小区业主法律意识比较强烈,难以被忽悠的,维修基金不能被动用。物业公司又不愿意履行出资维修“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法定义务。故,墙里面损失、隐患就被耽搁下来了。
然而,路边行人、小区内访客、或者其他无辜行为人,因建筑物剥离瓷砖、或者什么不明建筑物掉落,砸中造成死亡或者重伤等,属于公共事件。政府,对此应当承担治理不及时赔偿责任等。
正因如此,政府出台了对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管理强制措施。比如,《安徽省维修基金管理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出现上述隐患的,先行动用“维修基金”解除隐患,再扣除“物业公司”履约、履法部分后,归还给业主。
即:对《民法典》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进行补充。因为,根据《立法法》规定:下位法,不能否定上位法;才是冲突的,以上位法为准。
综上:你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决定还会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吗?”疑问,存在本案就是动用“维修基金程序”问题。确保法律的严谨,秩序正义也是法律履行得以伸张重要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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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要的幸福 :
你这说的太专业了,有点让人弄不清楚!
民法典规定对于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是分成两种情况的,一种是经业主共同决定就可以使用,二是紧急情况下,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可依法申请使用。这里的依法依的是什么法?既然依法了,怎么又可能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7月份,安徽省几个省级部门联合下文,紧急情况下消防、电梯等共有设施可以直接申请使用公共维修基金进行维修,本来有违反上位法之嫌,现在看来未必!
2023-8-17 18:50
归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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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要的幸福 :
你的意思是先动用维修基金,再确认物业责任,由物业承担费用违反了相关法律程序?但是办法里有规定啊,不能说是违法违规!
2023-8-17 18:53
归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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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踏连营 回复 给你要的幸福 :
目前,维修基金由城建维修基金中心代持。依法,必须经过业主同意才可以依法支付。故,没有经过业主同意动用属于非法“挪用”。尽管,地方法规可以“紧急”挪用。显然,下位法否定上位法。《立法法》定义该行为违法。
2023-8-17 21:13
来自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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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踏连营 回复 给你要的幸福 :
此刻,下位法需要“打个补丁”:再确认“物业法定义务履行”情况排除:履行了“支付”合法,未履行“扣除物业”还回维修基金中心。该行为合法有效。
2023-8-17 21:16
来自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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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要的幸福 回复 马踏连营 :
民法典已经明确了,紧急情况下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公共维修基金,请注意一下这个或字,而且前面已经说了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业主决定,也就是说紧急情况可以不通过业主决定这道程序,能理解我的意思吧?
2023-8-17 22:48
归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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