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2023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一)技术调查官参与办理跨区域移送“ 一种生态砌砖及砌砖墙体 ”发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2022年12月15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南京市知识产权局移送的“一种生态砌砖及砌砖墙体”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材料。安徽某技术有限公司称天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南京市某建设项目中实施了制造、销售其专利权产品的侵权行为,请求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处理。本案引入了技术调查官参与办理,出具技术调查意见书,列席合议组会议。经审理,合议组认为,被请求人未经许可实施制造、销售行为,构成对请求人专利权的侵害。同时作出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及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行政裁决。
本案属于跨区域移送案件,充分展现了南京都市圈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成员单位的密切配合、保护协作。办理过程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增强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为行政裁决提供重要专业技术支撑,为规范专利案件办理起到了典型示范作用。
(二)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SIMON”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9月21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书》称,安徽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销售给天长一工地上使用的“SIRNON”牌开关插座侵犯了西班牙“SIMON, S.A.U.”的“SIMON”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涉案工地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印有“SIRNON”标志的开关插座共24箱。经查明,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因疫情和案件特别复杂,经集体讨论决定案件延期办理,2023年5月31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并处罚款25万余元。
“SIMON”商标是西班牙的权利人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在中国注册的国际商标。本案的成功办理,既有效打击了商标侵权行为,也证明了在华注册的国际商标与国内商标享受同等保护,体现了中国履行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高水平保护义务。
(三)滁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李锦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3月16日,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滁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及其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内摆放有78箱侵犯李锦记(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蒸鱼豉油在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作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53460元的行政处罚。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蒸鱼豉油质量和安全难以保障,给购买者的人身健康造成了潜在的安全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无小事,本案的查处有效打击了食品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不仅让广大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全,保护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高了市场主体守法经营意识。
(四)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古井”“口子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3年1月11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森林公安局,古井和口子窖白酒生产厂家打假办对城区内的吴某等经营场所和仓库进行检查。在吴某等四处仓库查获标称由“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口子窖白酒106箱和标称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白酒66箱。上述产品经生产厂家鉴定,均属侵权商品,涉案货值共计9.2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已涉嫌犯罪,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局。
涉案商品属于白酒,且其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本案的查办有效保护了市场知名商标的专用权,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效打击了相关商标侵权行为,警示了相关市场主体,筑牢了食品安全防线。
(五)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黄山毛峰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有标注“黄山毛峰”茶叶外包装袋165个,当事人无法提供“黄山毛峰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材料。经查明事实后,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标注“黄山毛峰”注册商标外包装袋、茶叶外包装箱若干,罚款7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黄山毛峰茶”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全国享有一定的声誉和知名度,值得注意的是,涉案商品系茶叶外包装,这也警示了相关市场主体,单纯销售未经许可印有他人商标的商品外包装的行为,仍然存在商标侵权的风险。本案的查办,有效打击了侵权行为,优化了茶叶市场的竞争秩序,规范了商品包装,督促相关市场主体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六)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口子”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2月1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任某正在销售的标注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口子”牌五年型白酒27瓶,“口子”牌六年型白酒4瓶涉嫌侵犯“口子”注册商标专用权,后经厂家鉴定涉案物品确系假冒。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扣押的侵权白酒,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任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侵犯了注册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欺骗消费者,社会影响恶劣,必须坚决打击。本案的查处,有效打击了假冒伪劣商品销售行为,净化了相关市场,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阿迪达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月16日,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投诉称,明光某服装店经营场所的门头招牌、玻璃门、经营场所墙上等多处发现有阿迪达斯的商标图案,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核查。经查明,明光某服装店不能提供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书及相关资质材料,商标侵权的违法事实成立。当事人在使用商标侵权广告牌后共销售服装4件,货值1236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明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本案的查办有利于充分遏制侵权行为,切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同时本案积极主动回应群众投诉,以实际行动践行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为群众创造安心放心的购物环境。
(八)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欢GO 中国电信 CHINA TELECOM”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3月21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天长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为了提高产品销量,将与“欢GO 中国电信 CHINA TELECOM”图文组合设计商标近似的图案作为商品装潢使用于自己生产的遥控器上,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没收侵权商品1500只,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蹭名牌”“搭便车”,既破坏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对此类案件的查处,有效保护了市场秩序,具有教育意义,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九)琅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5月26日,执法人员在维权人员陪同下对当事人经营的烟酒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古井贡酒年份原浆14瓶,经过鉴定均为假冒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至案发时止,共计违法经营额5600元,库存古井贡酒年份原浆14瓶。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琅琊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0000元整的处罚决定。
该案件涉案金额较大,涉案商品白酒在生活中较为普遍,本案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类案件中具有一定代表性;同时此案的侦办查处加强了商标的管理,保护了企业的商标专用权利益,保障了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来源: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