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章一家去自驾游去海边(花钱受罪,都晒脱皮了)。
旅途中,某丁字路口处,小章驻车等红绿灯。绿灯亮,小章正准备驱车前行,一名小哥骑着电动车突然从小章车辆的正右后方驶出,并超过小章车辆在其正前方左转弯,随即两车发生轻微剐蹭(!@#¥%……&*老驾驶员都懂这句话的意思)。
报警后,一名辅警前来,调取监控查明事实情况后。辅警同志适用简易程序,对该起事故划分了责任,双方负同等责任,并现场向双方当事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问题来了:
一:小章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列的责任划分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小章报警后,交警队指派一名人员前来处理事故,是否合法?
三:辅警是否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权利?
问题一:小章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列的责任划分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答:不可以。
知昂说: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综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当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国家机关向交通事故当事人出具的公文书证。即·交警队作为“中间人”在根据交通事故相关事实、相关证据及征求事故当事人合理意见的情况下,出具的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书面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是交警队作为执法机关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使执法权而作出的执法行为,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自然意味着交通事故当事人不能因不满、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列的责任划分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知识拓展:
虽然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作为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划分的责任不予认可或者认为责任划分有误的,可以在三日之内向相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交通管理部门亦应当在当事人持有合理、合法的证据证明责任划分有误的情况下,对相关事实重新认定,进而重新划分责任。
另外,如果当事人在三日之内申请复核,相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出相应的回复。当事人可以据此,对交通管理部门的不作为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二:小章报警后,交警队指派一名人员前来处理事故,是否合法?
答:合法。
知昂说: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二十七条: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据此可见,小章的机动车与小哥的电动自行车虽在道路上发生事故,但仅是轻微碰撞,仅只有财产损失,交警队有权指派一名相关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相应事故。
法律知识拓展:
所谓一人为私、二人为公。我国行政法律、法规已逐步完善,除特殊规定外,大部分行政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行使执法权的执法人员的人数有明确规定,特别是在处罚法和强制法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问题三:辅警是否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权利?
答:无权出具。
知昂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综上,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是交通警察的个人行为,亦不在其个人的权利范围。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给事故当事人的,同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公文书证,交通警察在事故中承担的角色亦非执法人员,我们可以视其为“公证人”“见证人”的类似角色。
同时,在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我们可以看到有明确规定,处理交通事故必须由正式的交通警察进行。
笔者查阅了大量的法律资料,对于辅警,目前并无国家层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文件(亦可能是笔者孤陋寡闻,如有误,感谢指正),只有各个省份对于辅警有相应的地方法规、规章等规定。总结来看,辅警并无独立的执法权。单独的辅警只能做一些辅助性工作:专业技术、后勤保障、信息采集、宣传教育、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等。不过,在有正式的警察的监督和指挥下,辅警亦是可以做出相应的执法行为,辅助警察执法。
不过,归根结底,在交通事故中,一名辅警不仅没有独立的出警权利,更没有独立向事故当事人出具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权利。据此来看,在小章与小哥发生的事故中,一名辅警向二人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不仅是无权行为,更是违法行为。
法外说法:
抛开相关硬性法律法规规定,截至2023年,我国私家车的数量已经达到了3.48亿辆,去除老年人、未成年人、部分残疾人人数,基本上可以说是达到了人手一辆的程度。
2022年全国发生的交通事故次数为212.3万次。
2022年全国警察180万余人,其中公安机关的警察约76万余人,而交通管理部门仅仅属于公安机关其中一个部门,实际上正式交通警察才十几二十万人。而众所周知的是我国地大物博,十几万交通警察看似不少,每个地区分配下来之后,其实并没有多少人。笔者听闻杭州节假日期间,一个交通警察大队每天就要处理六七十起大大小小的交通事故,而一个交警大队正式的交通警察正常情况下也就在十人左右(甚至不到),如此核算下来,每一名交通警察每天需要处理的事故异常之多。即使在一些偏远城市,每天发生的交通事故也是居高不下。辅警制度,笔者认为是个很好的制度。辅助警察执法,也是一个很好的执法方式,且能够有效地减少警察同志的工作辛劳。
只要依法执法、依规执法,某些程序方面的小瑕疵,笔者相信必会逐渐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