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来安县中央大街业主委员会(第二届)与被执行人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来安县人民法院(2021)皖 1122民初4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8日向来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22年7月5日向该案执行法官提交《关于被申请执行人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移交物业管理资料、公共部位获益账目、公共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但一直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2年12月7日,申请执行人去来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索要案件受理通知书时发现,该案已被作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立即与该案执行法官联系,至2022年12月9日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结案证明。经无数次交涉,于2023年2月3日向该案执行法官提交《关于被申请执行人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移交物业管理资料、公共部位获益账目、公共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补充),并提供滁州市海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移交给申请执行人的公共部位获益账目票据、银行流水样本,用于执行法官参照、强制银湾物业移交,2023年3月21日收到(2023)皖1122执恢114号恢复执行通知书。
自2022年3月18日申请人申请本案强制执行至今,来安县人民法院未强制被执行人移交关键性物业管理资料(业主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入住登记表、单套房屋交接验收登记表、部分领房通知单),及任何公共部位获益账目包含的票据(停车费月租和季度租及半年租、年租,菜摊摊位费,及塑料泳池、游乐塔、碰碰车、蹦蹦床、卖对联、小吃车及其他各种临时场地租赁费)、临时停车现金收费、车辆进出场记录、道闸临时停车费微信二维码对应的银行流水等凭证,亦未依法拘留被执行人的负责人、拒不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罪刑事责任,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及广大业主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9日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但至今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未予任何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