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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长法院开发区法庭成功调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当事人现场给付货款18.3万元,有效化解了双方矛盾,实现案结事了。被告张某从事床具的生产加工销售生意,因生产经营需要,多年来一直从原告安徽某纤维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纤维公司)处采购棕垫。自2021年11月至2023年3月,张某共采购棕垫49.9万元,但仅支付了29.7万元的货款,剩余货款纤维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当天开庭审理过程中,张某承认拖欠货款未付的事实,但在双方对账环节,张某对其中一张送货单提出异议,称该送货单上没有其或其员工的签字,对该张送货单上载明的货款不予认可。纤维公司却坚称该送货单系真实货物往来,双方就最终货款迟迟未达成一致意见。庭审结束后,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基本原则,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后调解。承办法官紧扣双方矛盾点,梳理双方意见和诉求,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愿意各退一步,各自承担争议送货单上的部分货款,张某当庭给付剩余货款18.3万元。至此,该纠纷顺利化解。 来源:天长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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