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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事] “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滁州一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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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2 08: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借款人未还钱就离世

债主要求“父债子还”遭拒

诉至法院

看看法院怎么判!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若欠款人突然去世,谁来偿还这笔债务?近日,天长法院铜城法庭审结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案情回顾:

李某与王某系朋友,2017年,王某从李某处借款6.5万元,出具借条一张,此后双方每年结息一次,并更换借条。2020年至2022年11月间,王某陆续偿还1.4万元本金。后来,王某因病去世,名下登记有位于该市大通镇一处不动产,与其次子在南京市共有一处不动产,未留遗嘱。李某向遗产继承人王某母亲及两个儿子催要借款,三人互相推脱,拒绝还款。无奈,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铜城法庭法官收案后,仔细翻阅卷宗,核对证据,经审理认为,王某向李某借款5.1万元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三人均未作出放弃遗产继承的表示,视为接受继承。故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王某母亲及两个儿子在继承王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李某借款本金5.1万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

 人死债不一定消”

“人死”是否“债消”需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债务人死亡时是否留有遗产;第二,该遗产是否依法可以继承。如果债务人留有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则以其遗产承担债务,如果没有,则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该案中,王某名下有房产,属于可继承的遗产,虽然王某死亡,但其与李某的债务没有消灭。

“父债子还”有相应限制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该案中,王某母亲及两个儿子均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且未声明放弃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故王某生前的债务应当在继承王某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
来源:天长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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