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滁州|bbs.0550.com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5594|回复: 4

[滁州城事] 滁州业主速看!这些事与你们有关,涉及房屋质量问题维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等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3-10-14 15: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物业管理法规政策问答(十一)


问题47:国家规定的房屋保修期限和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应该找谁进行维修?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提取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内的维修,并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保证金期满后,建设单位申请返还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工程质量保证金提取的比例与管理使用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问题48: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发生下列危及安全情形之一,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同意,并报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或者监管部门审核后,直接申请使用:


(1)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2)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3)消防设施损坏的;(4)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5)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6)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7)二次供水设施损坏的;(8)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问题49:物业企业退出项目,且未选聘到新物业公司时怎么办?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时,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经业主委员会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应急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下,根据应急管理的需要负责组织不超过六个月的基本保洁、秩序维护等服务。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承担。

 

问题50:物业用房的配比是多少,是否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其中,用于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应当按照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比例合理确定,一般按照建筑面积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不得计入公摊面积,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建设单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并提交登记证明。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

 

来源:滁州在线

 

发表于 2023-10-14 23: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有什么用最后都成了糊涂账钱都让一些人搞走了
回复本楼 收起回复本楼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2023-10-15 08: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物业是服务单位,本来就不该加上管理两个字。
回复本楼 收起回复本楼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2023-10-15 13: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回复本楼 收起回复本楼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2023-10-15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楼主列举内容:“问题48: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发生下列危及安全情形之一,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同意,并报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或者监管部门审核后,直接申请使用”等内容。

属于《滁州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第53条《危险使用维修基金》载明内容。网友已经按照其载明约定:若有不同意见,请在2023年10月12日”之前提交滁州市司法局合法审理科。

具体抗辩理由:违反《民法典》、《网友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危险时刻动用维修基金的具体规定;以及财政部、建设部关于维修基金“危险时刻动用维修基金”具体法条规定。且,列举了上述法条、逐字逐句列明与滁州市针对的不同。

因此,每个滁州市民在没有该53条具体对应解释情况下,市民有权引据《立法法》行使抗辩权!因为:滁州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下辖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滁州市应当合法有效!

综上:E滁州是一个公共合法平台,当然也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回复本楼 收起回复本楼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帮助|Archiver|手机版|E滁州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皖B2-20110018 )

GMT+8, 2025-8-10 05:47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