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您的留言已办理,请查收!】网友@ 余*晟 向@滁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咨询:请问紫薇天悦小区的公共收益是属于业主还是物业?如果属于业主,是否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
经 @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了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同时应单独列账及定期进行公示。
综上,《紫薇天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第七条明确了:业主同意委托物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物业按经营总额的30%提取增值管理服务费,剩余部分全部纳入园区公共服务资金,用于支付未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的相关经营成本。
因此,网友所提出的由物业将小区公共收益分发给业主的诉求暂无相关法规条例支撑,属于应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的事项,业主不应以物业未分配公共收益为由拒绝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据物业反馈,关于紫薇天悦小区的公共收益,物业已单独列账,并定期公示结存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