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房租引纠纷,法院调解促和解
2018年,李某与定远县某景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业旅游运营管理合同》,约定李某承租该公司位于定城镇某街区的商铺房屋用于经营KTV,经营使用期为2018年9月至2023年9月止。
但是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李某刚刚开业的KTV生意收到严重影响,李某也拖欠了该公司2020-2022年的房租费用合计20余万元。后该公司多次联系李某催要房租,但其始终推诿不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尽快支付房租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并及时组织双方开展调解。调解中,李某称KTV营业不久后就遭遇疫情,生意受到很大的影响,自己也入不敷出,并认为在此特殊时期,该公司应对房租进行适当减免。该公司则认为要求李某给付全额租金是有合同依据的,且签订合同的时间是在疫情发生前,所以疫情产生的影响并不属于出租方的责任。另依据《合同》中的约定,李某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承办法官见双方意见虽然不一致,但仍有调解的可能,于是从情理和法理的角度耐心的做双方的工作。“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实是真实有效的,疫情期间KTV生意受到影响也是客观事实,李某对KTV的装修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如果因为三年的房租而放弃已经装修好的KTV也是得不偿失;而免去对李某违约责任的追究并减免部分租金,以后你们还可能是生意伙伴,从长远来说未尝不是互利共赢。”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劝说下,双方各退一步,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在两个月之内支付租金15万元,同时景区运营管理公司不再追究李某的违约责任。
来源:定远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