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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事] 滁州定远一男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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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7 10: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屡教不改又盗窃,重操旧业再获刑

知错就改,善莫大焉,然而曾因盗窃两轮电瓶车电瓶获刑的苏某某不仅不思悔改,反而重操旧业,最终难逃法网,再次失去自由之身。近日,定远法院以被告人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苏某某为了攫取不义之财供其挥霍,瞅准盗窃他人两轮电瓶车电瓶这一“商机”。2023年6月,苏某某在定远县池河镇街道盗窃8次,先后盗窃两轮电瓶车电瓶共32块并出售,共计非法获利610元。案发后,苏某某盗窃涉案的32块电瓶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查扣并发还给各受害人。后经鉴定,苏某某盗窃的电瓶总价为2710元。另查明,苏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2年7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苏某某系多次盗窃,依法可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非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劳而获一时爽,误入歧途终生憾,侵犯了他人财产安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切勿因小失大,一错再错。

发表于 2023-10-27 10: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判的太轻了,这样最好别出来了出来也是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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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7 12: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刑期不重,但是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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