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进步和发展,网购已日渐成为人们常用的购物方式。你是不是也经常通过淘宝、拼多多等网购平台购买商品?如果遇到不满意的情况,你会怎么办?能否借助电商平台维权机制,“随意”行使个人权利?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拼多多平台商家起诉消费者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经过
2023年4月李某通过拼多多平台,在某服饰专营店购买了两条牛仔裤,两笔订单共退款356元。4月20日,李某申请退款退货,商家同意退货,李某寄回货物,然而李某寄回的非原本店铺发货的裤子,而是一条已穿过的旧裤子,因此商家拒绝退款。然而从4月26日至5月4日,李某一直修改售后单,要求退款,后商家申请平台介入审核关闭售后,驳回李某退款申请。5月19日,李某再一次申请退款,并将两条已水洗穿过的牛仔裤退回且有明显污渍,影响二次销售,商家拍照留证后拒收。后李某申请平台介入,平台同意退款并建议商家做好主动服务避免纠纷。商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将李某诉至全椒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分析案情,对双方当事人做好释法说理,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承办法官还通过互联网云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最终判决李某返还原告商家货款356元,并支付商家因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500元。
法官说法
网购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交易纠纷,或一些不良店铺出售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或网购消费者恶意退款、随意差评。虽然平台商家与消费者不曾谋面,只能通过网络交流,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实施侵权行为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规定了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可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权”,但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作为消费者应诚实守信、理性消费,按照实际情况选择恰当退货退款方式,退回货物不应影响二次销售。
来源:全椒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