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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事] 【以案说法】网店“盗图”,是否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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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 08: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我的摄影作品被别人‘抄袭’了!”

近日,滁州某公司经营者向南谯区人民法院请求帮助,称自己公司组织拍摄的服装类摄影作品被另一家网店盗用,为维护自身原创者合法权益,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至2021年12月,滁州某公司发现深圳某公司在购物平台经营的网店中大量使用其公司拍摄的服装类摄影作品,先后向购物平台投诉37次,其中12次投诉后深圳某公司移除了侵权信息、21次申诉不成立、4次投诉审核不通过。

另查明,2021年11月18日,该网店中有16款商品链接中的多张图片与滁州某公司拍摄的涉案图片基本一致;2023年3月27日,该网店中新增10款商品链接中的多张图片与滁州某公司拍摄的涉案图片基本一致。

 

法院判决

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滁州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的经营内容均为服装零售,根据滁州某公司提交的时间戳证据显示,深圳某公司在购物平台网店销售的26个商品链接中多次使用多张被诉侵权摄影作品,经对比,上述图片与案涉权利作品基本一致,显然侵犯了滁州某公司对案涉图片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深圳某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即在其经营的网店中删除涉案图片,并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因滁州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深圳某公司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故法院根据作品类型、创作难度、商业价值、作品储存和传播成本、侵权行为性质等情节,依法判决深圳某公司立即删除购物平台侵权图片,赔偿滁州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2000元。

 

法官说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认定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自媒体时代,互联网交互活动频繁,大量原创作品获得了广泛关注和传播。网络侵权变得更加容易、频发,侵权的主体和客体也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自媒体信息的发布者、传播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都可能成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人。

法官在此提醒,使用他人作品,应依法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广大自媒体创作者在使用文字作品、图片、音频、视频等素材时,应进行严格审查,选择正规网站的正版资源。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成为自媒体侵权人;如遇到自媒体侵权,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来源:南谯区法院

发表于 2023-11-2 18: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这个东西没怎么见过,不好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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