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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事] 官方发布!滁州市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目前皆已依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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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3 07: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等三部门工作安排,自2023年5月起,滁州市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联合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将办理的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陆某某“5.5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01案情简介

 

2023年5月5日上午9时许,接天长市秦栏镇通报,发现存在向秦栏镇工业园区雨水和污水管网非法倾倒不明黑色刺激性物质违法行为。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赴现场进行勘察。 经查,倾倒点位共两处,分别为秦栏镇工业园区污水井和雨水井。执法人员沿园区雨水管网、白马河分别对平行三道污水井、正隆路雨水井以及白马河河道等处进行勘察,感知较浓煤油气味,且伴有水面油污现象,河道及河道内植物有油泥。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第一时间委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对两处倾倒点的疑似危险废物进行鉴定。2023年5月25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确认倾倒物属于危险废物。并对涉案危险废物重量进行公证,确认该批次危险废物重量为4360Kg。

 

02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2023年5月30日,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向天长市公安局移送案件调查材料,同步抄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5月31日,天长市公安局向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送达《天长市公安局立案告知书》,对移送案件进行刑事立案。

 

03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要与属地政府保持信息畅通,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属地政府“三级网格化”监管职能,确保违法行为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处理;委托社会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清理管网及河道中的危险废物,通过设置拦截措施,防止污染范围进步扩大,将社会影响降到最低;邀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通过刑侦手段尽快锁定嫌疑人及车辆,降低办案周期;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危险废物司法鉴定、委托公证处对清理出的危险废物称重进行公证,确保案件符合移送条件。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公安部门,确保程序合法;成立联合专案组,安排业务骨干全程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办,同时邀请环保行业专家对案件证据“把脉问诊”,确保证据充分、准确、闭环。

 

天长市xx模具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01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7日上午,根据滁州市公安局通报xx模具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线索,滁州市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会同滁州市公安局、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及天长市公安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在2022年仅向有资质危废处置单位转移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一次,共计5.98吨,但该公司自2022年5月4日至2023年4月22日向有资质危废处置单位转移处置废酸614.84吨,废酸转移处置量与污泥、废槽渣处置量不符、存疑。经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进一步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陈述为降低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危废合法处置费用(每吨1800元),私下将部分污水处理站污泥以每吨300元的价格支付天长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代为处置。经调查,该公司自2022年1月份以来共向天长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3笔污泥处置费用,分别为24933元、158271元及50000元,合计233204元,以每吨300元价格计算共计777吨。另经核实,天长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不具有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

 

02查处情况

 

当事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的规定;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2023年5月18日,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天长市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公安部门已依法受理且立案。

 

03案件启示

 

加强非现场监管,强化线上线下相结合,通过“危废管理平台”异常数据开展现场核查,实现精准执法。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成立联合专案组,充分发挥刑侦优势,加快破案进程。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两高三部座谈会议纪要,及时出具《危险废物鉴定意见书》,省去危险废物的采样司法鉴定流程,确保案件调查高效进行。

 

来源:滁州生态环境

 

发表于 2023-11-3 15: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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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3 17: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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