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不断加大,不少犯罪分子为逃避公安机关查处打击,“另辟蹊径”在各处开设流动赌场以牟取非法利益。近日,天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开设赌场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陶某、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扣押在案的赌具及4名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案情回顾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9月5日至2022年9月7日凌晨期间,陶某伙同陈某在该市某小区、民房等地开设流动赌场四次,组织人员以麻将“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按庄家赢钱的数额进行抽头。其中陶某、陈某负责寻找赌博场地、提供赌具、联系并安排人接送参赌人员、收取抽头渔利;张某负责接送参赌人员、望风放哨;郭某负责为参赌人员提供现金换算。期间,累计抽头12000余元,直至被抓获,陶某、陈某各分得4500余元、张某获利300元、郭某获利600元。
2022年9月7日凌晨,陶某、陈某等人在组织他人赌博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收缴赌资63800元,扣押赌具麻将一副,抓获涉赌人员19人。4被告人被当场抓获。案发后,4被告人均退出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陶某、陈某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被告人张某、郭某明知陶某、陈某开设赌场,仍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陶某、陈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郭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4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赌博,为赌场提供帮助,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该案中的张某、郭某本人虽未开设赌场,但其为赌场放风的行为,已属于为赌场提供帮助,系从犯,同样构成开设赌场罪。
来源:天长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