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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5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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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开庭审理……等……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来安县公安局及一审法庭应当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上述信访登记表这一电子数据中重大疑点申请国家信访局予以书面答复!但来安县公安局、一审法庭对存在重大疑点的电子数据证据不予核实,非法认定来安县信访局工作人员周某所谓证言可以凌驾于国家信访局之上,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第四项规定! 即便本人属于重复信访,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也就是说,《信访工作条例》对重复信访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顶格、特别规定,并未规定重复信访一定扰乱单位秩序!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国家信访局”,来安县信访局周某、来安县公安局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及规范性文件证明周某个人具有《信访工作条例》最终解释权!在未取得国家信访局书面答复的情况下,一审法庭认定周某、来安县公安局有权认定本人重复信访、扰乱单位秩序,于法无据! 本人就某物业法定代表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合同诈骗报案三年多,来安县公安局才受案,来安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本人涉嫌重复信访、扰乱单位秩序两个多小时的工作时间即非法拘禁本人,且来安县公安局非法传唤本人的第一份询问笔录直指本人投诉来安县公安局的信访件,来安县公安局涉嫌对本人打击报复!即便需要做笔录,也应当是在来安县公安局信访办公室,而不是办案中心!第二份询问笔录中,来安县公安局对野蛮施工及某单位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问题已经做过详细询问,但来安县公安局在做第三、第四份询问笔录时,仍然多次采用诱供、逼供方式,要求本人按照其诬陷本人的方式做笔录!且利用疲劳审问造成本人辩识能力高度下降之机,将本人未陈述的不利于本人的内容打印在询问笔录上要求本人签名。本人拒绝后,办案民警反复修改询问笔录,仍一次次将本人未陈述内容打印在询问笔录上,诱骗本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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