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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声曝光] 本人起诉要求确认:滁州来安县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已上诉!(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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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1-30 09: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到现在还没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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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6 12: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明天上午九点半,本人起诉要求确认来安县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上诉一案,在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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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6 18: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重要的事说三遍,明天上午九点半,我起诉来安县公安局上诉一案在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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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7 07: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今天上午九点半,我起诉要求确认来安县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上诉一案在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不信来安无日月,神州处处有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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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7 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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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7 12:25 归属地未知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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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7 12: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本人起诉要求确认来安县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上诉一案,今天上午9:30~12:00在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来安县公安局以违反上位法的皖信(2022)17号文件作为作出治安处罚的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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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7 13: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2项规定:……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也就是说,只有在公安机关制止无效,信访人仍然以走访形式多次缠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才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来安县公安局及来安县人民法院以违反上位法的所谓皖信(2022)17号文件作为治安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对依法治国的公然挑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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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9 10: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在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来安县公安局聘请的律师在相互发问环节冲我发火,我质疑其“律师证是怎么弄来的?还有一点律师的职业道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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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5 09: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本人要求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开庭时全程录音录像、通过庭审直播网向全国播放未获准许! 来安县公安局提交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未注明在何工作中发现本人涉嫌扰乱单位秩序、未注明何人报案,违反法定程序。《行政传唤审批表》、《延长传唤审批表》中“承办人意见”栏“高**”、“法制员意见”栏“周**”均为电脑打印,并非高**、周**本人签名,亦非高**、周**手写原笔迹电子签名,涉嫌伪造。来安县公安局辩称系高**、周**通过系统点击签名,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及规范性文件予以佐证,电脑打印的签名具备伪造、可更改、更改后无法鉴定性质,且来安县公安局该项答辩仅是来安县公安局出庭人员口述,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规定,不能作为承办人高**、法制员周**签名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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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5 12: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来安县公安局实际于2022年11月8日9:45分电话联系本人、未告知本人需要传唤,本人也无法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10分钟内到达来安县公安局指定场所,约10时许来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动队队长朱某及其他三名警察违法强制传唤本人!传唤证上载明的到达时间2022年11月8日11:50系本人被非法传唤至来安县公安局处接受询问后,警察强迫本人按照其意愿填写。本人2022年11月9日离开来安县公安局办案中心的时间亦是警察强迫本人填写,来安县公安局实际非法传唤本人可能不低于25.5小时!来安县公安局明知其涉嫌超时传唤本人,且拒不提供执法记录仪音视频证据证明本人到达来安县公安局办案中心的确切时间,应当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来安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情节复杂,对本人采取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法》涉及公民人身权利的顶格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且本案涉及《行政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信访工作条例》、皖信(2022)17号文件《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等多个法律关系,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的禁止性规定!来安县公安局不仅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而且未举证证明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法制审核,亦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禁止性规定,系严重程序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来安县公安局提交的《行政传唤审批表》、《延长传唤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告知后复核材料》取得程序违反上述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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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5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大胆刁民,可怜的孩子,你可知道大腿和胳臂哪个有力?不过,我挺你!不是有冤屈你也不敢这么大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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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不点丑小鸭 : 不是一般的冤,否则我真不愿意打官司!这个案子如果层层违法判决,我将坚持把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2023-12-15 14:20 来自安徽 回复
2023-12-17 04:03 来自安徽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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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5 15: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2022年7月18日息诉罢访承诺书中“已由来安县住建局协调处理”不等于“已经依法解决”。  该息诉罢访承诺书并没有说信访事项已经由住建局依法解决,来安县公安局及一审法庭将信访事项“处理”与“信访事项依法解决”划等号,明显是指鼠为鸭!按照来安县公安局及一审法庭的逻辑,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与“生效判决”亦可以划等号,若果真如此,将是中国法制建设的悲哀!  本人与范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明确显示,2022年8月2日7时37分至7时59分,本人一直在问住建局范某某,7月20日住建局发到国家信访局网站的处理意见书过去将近二十天了,为什么还没有给本人?本人明确告知范某某,将把住建局在国家信访局发布的处理意见书没有给本人的情况如实反映给国家信访局,范某某并没有劝阻和教育本人不要向国家信访局反映,充分证明本人尚不构成被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且本人通过国家信访局网站反映的诉求与范某某聊天记录一致,仅是说明引述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没有给本人,并非就同一事实重复信访(见证据八第14~17页)!  2022年7月18日息诉罢访承诺书涉及的投诉事宜,来安县住建局处理结束的依据为本人2022年8月13日收到的《依法履职答复书》、2023年5月10日收到的《回访记录》和《息诉罢访承诺书》!  来安县住建局2022年8月9日形成《依法履职答复书》书面材料,本人8月13日17时30分收到后立即向住建局负责改造项目的池某反映。聊天记录原话中,本人明确就该答复书说“这不是胡扯吗?野蛮施工致二次供水设备停止运行、门锁被撬都是事实,怎么你们答复‘暂未发现’?”、“安装灯之前所有门锁都完好无损,安装灯时所有门锁都被撬了,陈某某说灯装好之后把所有门锁安装到位,到现在没有兑现,这答复书咋胡扯起来了?”,池某回答“在有事,明天给你回电话”,其并未狡辩答复书内容属实,充分证明本人所说与事实相符,否则池某不可能不反驳本人(见证据十第22~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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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5 15: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2022年7月9日、7月12日、7月13日,本人根据国家信访局网站提示的“继续反映”、“点击补充”选项,投诉、修正、补充后作为一个整体信访件反映的“请求来安县住建局责令每个施工单位把施工清单复制给我们、杜绝野蛮施工、赔偿被撬门和锁、每天提前把施工范围和地点告诉我们”,与2022年7月9日前的任何信访件均不相同。来安县公安局未举证证明其单位、及来安县信访局、来安县住建局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办公场所公示“通过国家信访局网站‘继续反映’、‘点击补充’选项,投诉、修正、补充后作为一个整体信访件的,按照重复信访件处理”的相关规定。来安县公安局与一审法庭以来安县信访局周某提供的没有任何公章的所谓登记表,认定国家信访局把本人上述诉求列为重复信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来安县公安局未提供上述信访登记表原件、照片、视频,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登记表不具备非国家信访局工作人员可变更性。因此,该登记表存在来安县信访局及来安县公安局可篡改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该登记表“信访概况”栏的投诉内容,并非本人2022年7月9日、7月12日、7月13日投诉、修正、补充内容。该登记表“投诉内容”栏与“诉求”栏部分内容重复,与本人手机同期存储不一致!来安县公安局提交的信访登记表“是否依法逐级信访”栏载明“是”、“首次信访时间”栏“2022年2月18日”、“是否重复”栏登记的“是”明显相互矛盾,存在重大疑点!就连法院判决书,都大量出现字、词、句错误,北京朝阳区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工作人员甚至连“合议庭”都不知为何物!国家信访局网站信访登记表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具备国家信访局网站外包管理单位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对信访登记表错误填写,或模板化转发、部分填写部分不填写的高度可能性!来安县公安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提交的所谓国家信访局信访登记表一定是国家信访局工作人员登记!来安县公安局亦无任何证据证明国家信访局外包公司能准确无误的填写信访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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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5 15: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开庭审理……等……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来安县公安局及一审法庭应当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上述信访登记表这一电子数据中重大疑点申请国家信访局予以书面答复!但来安县公安局、一审法庭对存在重大疑点的电子数据证据不予核实,非法认定来安县信访局工作人员周某所谓证言可以凌驾于国家信访局之上,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第四项规定! 即便本人属于重复信访,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也就是说,《信访工作条例》对重复信访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顶格、特别规定,并未规定重复信访一定扰乱单位秩序!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国家信访局”,来安县信访局周某、来安县公安局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及规范性文件证明周某个人具有《信访工作条例》最终解释权!在未取得国家信访局书面答复的情况下,一审法庭认定周某、来安县公安局有权认定本人重复信访、扰乱单位秩序,于法无据!  本人就某物业法定代表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合同诈骗报案三年多,来安县公安局才受案,来安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本人涉嫌重复信访、扰乱单位秩序两个多小时的工作时间即非法拘禁本人,且来安县公安局非法传唤本人的第一份询问笔录直指本人投诉来安县公安局的信访件,来安县公安局涉嫌对本人打击报复!即便需要做笔录,也应当是在来安县公安局信访办公室,而不是办案中心!第二份询问笔录中,来安县公安局对野蛮施工及某单位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问题已经做过详细询问,但来安县公安局在做第三、第四份询问笔录时,仍然多次采用诱供、逼供方式,要求本人按照其诬陷本人的方式做笔录!且利用疲劳审问造成本人辩识能力高度下降之机,将本人未陈述的不利于本人的内容打印在询问笔录上要求本人签名。本人拒绝后,办案民警反复修改询问笔录,仍一次次将本人未陈述内容打印在询问笔录上,诱骗本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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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5 15: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尽管本人痛恨办案民警诱供逼供,但来安县公安局提交一审法庭的本人询问笔录,仍有部分内容系办案民警利用疲劳审问造成本人辨识能力高度下降时强迫本人签名! 2022年8月2日、8月3日本人向国家信访局投诉前,来安县住建局无任何工作人员劝阻、教育本人不要向国家信访局投诉,亦未向警方报案,充分证明本人尚不构成被劝阻、教育、批评情节。来安县公安局提交的住建局四人证言是来安县公安局非法拘留本人后伪造的孤证、没有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证明本人“在信访事项已经解决后,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评教育,仍以同一事实重复信访”!且来安县公安局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明确表示已举证全部证据。  来安县公安局未提供本人与王某某的聊天记录截图原件及该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亦未提交完整体现聊天记录情景的证据!甚至本人微信头像与王某某微信头像同在一边,不符合聊天双方微信头像分别位于左右两边的实际情况。另外,还存在本人与王某某的聊天记录同在一边,但王某某有微信头像、本人无微信头像情况。故,来安县公安局提交的本人与王某某聊天记录截图涉嫌伪造,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本人与王某某通过微信聊天属于私人关系,并非住建局办公场所,法律未对私人聊天作禁止性规定,聊天双方想怎么聊就怎么聊,不存在本人向政府部门以访施压性质!来安县公安局涉嫌伪造的聊天记录中,王某某说本人再投他们一封信就白干了这句话,是2022年11月6日,与本案无关。本人只是出于对道闸拖延近两个月未安装导致小区严重混乱、可能出现重大事故的高度责任心,并非本人为个人利益与王某某聊天,且不属于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和教育无效!王某某说过“再投他们一封信就白干了”这句话后,本人并未就道闸长期未安装问题向国家信访局投诉!来安县公安局涉嫌伪造的王某某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施工照片,是在2022年11月7日,来安县公安局移花接木、以四个月后的该组照片认定施工方2022年7月18日前未野蛮施工,是典型的指鼠为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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