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103破20号
2023年11月7日,本院作出(2023)皖1103破申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滁州五尖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本院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审理此案,并指定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担任滁州五尖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滁州五尖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11日17时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地址:安徽省滁州市琴轩路碧桂园黄金时代北门商业街1幢,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清算法律事务中心(二楼),联系电话:0550-2178968,联系人:陆维远,邮编:239000。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滁州五尖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滁州五尖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3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网络)会议。登录地址:微信小程序“滁州法院破产平台”或电脑端“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https://tdh.pcgl.com.cn./pcgl”。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债权人本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103破22号
2023年11月7日,本院作出(2023)皖1103破申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滁州市琅琊枫丰水电经营部对滁州市朗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本院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审理此案,并指定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担任滁州市朗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滁州市朗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11日17时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地址:安徽省滁州市琴轩路碧桂园黄金时代北门商业街1幢,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清算法律事务中心(二楼),联系电话:0550-2178968,联系人:陆维远,邮编:239000。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滁州市朗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滁州市朗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3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网络)会议。登录地址:微信小程序“滁州法院破产平台”或电脑端“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https://tdh.pcgl.com.cn./pcgl”。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债权人本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103破24号
2023年11月7日,本院作出(2023)皖1103破申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欧玉米对滁州鑫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本院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审理此案,并指定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担任滁州鑫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滁州鑫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11日17时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地址:安徽省滁州市琴轩路碧桂园黄金时代北门商业街1幢,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清算法律事务中心(二楼),联系电话:0550-2178968,联系人:陆维远,邮编:239000。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鑫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鑫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3日下午16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网络)会议。登录地址:微信小程序“滁州法院破产平台”或电脑端“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https://tdh.pcgl.com.cn./pcgl”。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债权人本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103破26号
2023年11月7日,本院作出(2023)皖1103破申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周如水对滁州市鼎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本院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审理此案,并指定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担任滁州市鼎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滁州市鼎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11日17时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地址:安徽省滁州市琴轩路碧桂园黄金时代北门商业街1幢,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清算法律事务中心(二楼),联系电话:0550-2178968,联系人:陆维远,邮编:239000。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滁州市鼎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滁州市鼎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3日下午18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网络)会议。登录地址:微信小程序“滁州法院破产平台”或电脑端“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 https://tdh.pcgl.com.cn./pcgl”。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债权人本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来源:南谯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