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简要案情
2022年11月以来,张某某在滁州市南谯区某小区制作卤菜时,为增加卤菜口感,提高销量,明知罂粟壳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予以添加,并将成品卤菜放在其经营的卤味店对外销售。今年3月,公安机关将制作卤菜的现场查获,并从房内起获疑似罂粟壳等物品。次日,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在张某某制作、销售卤菜的现场抽样提取汤料等样本。经检验、鉴定,生产、销售的卤菜中含有罂粟碱、那可丁等有毒、有害成分。
裁判结果
该案由南谯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张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3年6月29日南谯区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禁止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建立信息共享、调查协作等工作机制加强配合,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时,对内部门联动,将相关线索移送公益诉讼部门,利用“刑事+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协同治理,推动司法保护合力,始终保持对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
来源:安徽定远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