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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事] 【双提升·以案释法】在别人电动车上“捡”手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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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8 07: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在菜市场不买菜,却偏爱“捡”别人电动车储物格内的手机?11月7日,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费某某因盗窃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6月25日,在琅琊区惠民菜场一处“豆制品批发零售”摊位前,费某某乘人不备顺走了王某某放在电动车储物格内的手机。在接下来的1个月内,“食髓知味”的费某某继续在菜市场附近物色作案目标,并以同样的手法实施盗窃活动3次,盗走手机3部。7月25日,费某某被公安机关成功抓获,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辖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4部手机共价值4598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琅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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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8 09: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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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8 15: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曝光一下,,让滁州人都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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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8 15: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没什么用,判50年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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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8 16: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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