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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物业由业主管理可靠吗?我觉得会一团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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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2 11: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以前有人提出取消物业管理,有业主自行管理,说说心里话,结对是一团糟,比如说门厅口电瓶车乱停乱门口都死了一旦发生火灾逃生都困难,物业搬走电瓶车让道,个别业主语言攻击特难听,现在物业也不管了……。

素质的口号人人会喊,业主自行管理会出现圈地种菜养花违建一团糟,不信,让事实证明一切!

发表于 2023-12-22 12: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自治,是一种新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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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猫仔 : 由于物业行业整体还未完善,搞业委会成了一门生意,如果你小区出现几个热心肠的人,各种拉拢人心想搞业委会,其实都是搞钱的。掏空一个小区换下一个,最后都是和物业穿一条裤子[呲牙]千万不要傻乎乎签字,切记
2023-12-22 12:51 来自江苏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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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2 12: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要物业作用也不大,降低收费大家都会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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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2 12: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物业也只能扫个地,啥都干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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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2 13: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除了特别行政区自治其他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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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猫仔 : 现在很多人职业干业委会搞钱,打着换物业的旗号,内外勾结,接机敛财!
2023-12-24 22:40 来自江苏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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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2 16: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当利益从一个人变成一群人的时候,就会出现利益分配不均衡的问题,提出观点的人从一个人变成一群人的时候,问题的矛盾就会升级,这属于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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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2 17: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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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舅丨 : 业主委员会没几个好东西
2023-12-24 22:36 来自江苏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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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2 17: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没了物业,就乱套了,没有想象的那么好,不信到时候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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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3 14: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光靠业委会那几个人能修楼道灯,修配电和供水设备么,专业的事还是专业的人干,真叫业主自治就是你推我我推你,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不交费,现在都是高层住宅,自治绝对是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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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猫仔 : 所谓的业主自治,就是一帮想捞钱的,带着一帮不想交物业费的.违建的。打着正义旗号,一起把小区搞垮。
2023-12-24 22:39 来自江苏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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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3 14: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个人觉得由政府部门管理,像村委会那样,由社区人员直接参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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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4 13: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有些人想问题比较简单,经历过社会的毒打后才明白很多东西不是‘我以为’‘我认为’‘我觉得’那么简单。有的人,天王老子来了都伺候不了它们,要不监狱里现在也不会蹲那么多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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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猫仔 : 业主委员会实际叫捞钱会
2023-12-24 22:40 来自江苏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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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4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我们又有热心网友提出自己最新观点:物业由业主管理可靠吗?我觉得会一团糟!

对此,忽然想起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职业经理人”和“家族基金托福管理”模式!该网友,对经济发展出现“极细”分工管理必然方向,有过大体了解吗?

本案“山水人家”,“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都是为了各自利益,忙里忙外!这属于,正常行为!

但是,出现“热心”业主“赶走”物业公司后,图谋“自治”或者向社会再购买商业“物业服务”。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仅违法无效,而且有触碰刑法情结的,将会被法律严惩!

至于,你的担心法律早替你完善考虑了:

1、《民法典》定义小区业主各自对自己房屋、财产有独自处置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同时,针对辖区公共设施、区域,拥有共同处置决定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
2、《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物业管理条例》等载明:小区全体业主有选聘物业公司或者自治权利!那么,请问,你想剥夺业主法律赋予的天然权利吗?
3、全体业主选择自治时:当然也有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制定符合可持续进行的日常管理办法!当然,该方案必须结果全体业主表决通过,包括按时公示财物报表、明细账目、资金流向等信息,并接受全体业主们的监督!

综上:业主委员会你每个人,包括物业公司都是为了钱,而忙前忙后的!这个属于每个正常人都能知晓并看得真真切切的!但是,法律强制规定,正是对此进行明确清晰界定的!故,无论是自治,还是向社会购买“物业”,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事,并自觉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山水人家”出现的问题,不是法律规定的错误,恰恰是当事人双方“拒绝”接受法律强制规定,都想当然地企图“绕过”法律,谋求不当利益!最终,导致目前网络连篇累牍的各类说辞!固本清源,回到法律正常轨道处理问题,才是最为正确做法!

补充内容 (2023-12-24 23:24):
@一生与你同行: 马甲,对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鄙人与绝大多数业主看法一致,他们狼狈为奸都不是好东西!他们必须都接受业主监督!而你,只单方面强调“业主委员会”!法律赋权业主有这个权利!你却忽视

补充内容 (2023-12-24 23:33):
物业公司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载明约定义务、以及履行法律强制法定义务后,小区业主、包括“业主委员会”,有资格撤换或者选聘新物业吗?且,依法业主委员会也无权更换签约“物业公司”!只有“业主大会”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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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与你同行 : 他发了这么废话,我来总结下: 大多数业委会常见套路,首先带头的建个群,看到挑物业毛病的业主就积极附和,煽动业主情绪,号称能降低物业费停车费等噱头,让业主签字成立业委会,这时候大部分业主就已经把自己卖了,引狼入室,对成立业委会有不同意见的就想办法踢出群排除异己,最后目的不是捞好处就是帮着物业对抗业主,等你看清了,人家卖房换个小区,接着玩同样的套路,屡试不爽
2023-12-24 22:47 来自江苏 回复
马踏连营 回复 一生与你同行 : 物业公司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载明约定义务、以及履行法律强制法定义务后,小区业主、包括“业主委员会”,有资格撤换或者选聘新物业吗?且,依法业主委员会也无权更换签约“物业公司”!只有“业主大会”可以!
2023-12-24 23:32 来自浙江 回复
一生与你同行 回复 马踏连营 : 罗里吧嗦
2023-12-25 07:42 来自江苏 回复
马踏连营 回复 一生与你同行 : 马甲:你懂得:有“业主”故意“热心”忽悠其他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再图利;故意忽视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狼狈为奸沆瀣一气图利小区业主;不懂得:未经“业主大会”通过,业主有权拒绝履行!
2023-12-25 09:15 来自安徽 回复
马踏连营 回复 一生与你同行 : 马甲,你懂得、故意忽视的、不懂得,全天下网友心里像明镜一样!他们都全懂!
2023-12-25 09:16 来自浙江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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