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24-1-5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题主观点:“小区要成立业委会,需要公正,公益的人参加,否则一不小心就被代表了”。
一、对于“小区要成立业委会,需要公正,公益的人参加”建议,列举了该定义入选范围,堪比“考公”:
1.退休离职干部(有固定退休工资,在意自身影响,不会打公共收益的主意)
2.党员,党建引领,具备一定素质
3.派出所,警察,消防,退役军人等
二、客观现实“公务员队伍中”,不乏优秀“官员”、市级领导、省部级领导,“被”纪委、检察院绳之以法,关进“号子”、甚至“杀头”!但,仍然“不收手”、忘了“初心”继续“贪腐!
可见:即便公权力“强势”震慑,都还有“孜孜不倦,乐此不疲”的“公务员”以身试法!何况,缺乏公权力“强势震慑”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呢?看来,你的这些“想法”,还是剃头挑子一头热!并不能解决根本性问题!何况《民法典》等法律文献载明:小区任何业主都可以参选“业主代表”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故,你的想法不仅违法,而且还不能解决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贪腐问题!
三、你的结论,“否则一不小心就被代表了”。从逻辑上,也存在非常大的问题!前文“一”、“二”阐明:“业主委员会”选人范畴,并不能“根本”解决“业主委员会”的贪腐问题!这属于显而易见的客观事实!“被代表”不是“一不小心”般“否则”,而是被“代表”属于常态,“不被代表”属于例外!
四、既然如此,难道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行为规范,普通业主就没有办法“维护自己合法利益”吗?
显然,不是。在有网友帖文“祥生十里”业主委员会发布招聘“物业公司”公告中,我们普通“业主”便可以“收放自如”依法维护自己的利益!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保留证据即可!
因为,我们国家是法制国家。任何事情,案涉当事人都应当依法举证各自主张。针对祥生十里小区“业主委员会”招聘“物业公告中,显然无法侵权行为,业主应当依法告知说明、并保有证据后,才可以“好无瑕疵”地、不折不扣实现自己全部利益的维护!
综上:题主“小区要成立业委会,需要公正,公益的人参加,否则一不小心就被代表了”是单方面的一厢情愿,并没有多少实际效果!小区能被合理活动可持续维护、健康,既不能“靠”所谓有“公德心”人秉公“爱护小区,也不能片面指望“业主委员会”成员自觉履行好职责,更不能盼望“物业公司”能不偷奸使滑!
全体业主依法监督,是小区治理最可持续、最健康发展的唯一路径!
|
回复本楼(2)
收起回复本楼
曾经是这样 :
你这大帽子扣的 。发表一个观点就违法了 ,6666666
2024-1-5 12:09
来自安徽
回复
马踏连营 回复 曾经是这样 :
贴主你好!误会,不存在扣帽子。有道:法有禁止不可为,法无禁止皆可为,法有规定必须为!这是衡量普通人最朴素的逻辑标准!捍卫每个**益,而不是剥夺任何人合法权益,才是我们正常人行为规范的出发和落脚点!
2024-1-5 13:44
来自浙江
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