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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声曝光] 滁州城东一小区业委会候选人还有任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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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3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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菱湖御庭业主这两天有点懵,居委会贴了一个公告,说是选举出一个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作为代表,负责网格化管理,然后又说了一大堆让人看不懂的话,总之,这个候选**力非常大,居然还有任免权,也不知道任免啥?
发表于 2024-1-1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看出来了,想让这个网格化管理员行使业委会的部分职责,那还选个毛线业委会?这个小区业主可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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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tzy : 公告内容奇葩,居委会居然盖章 小区选举“特首”,究竟谁尴尬?!
2024-1-13 09:40 归属地未知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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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3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上海
很实用的文章,让我学到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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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彼得 : 哪块看出来的
2024-1-15 10:10 来自浙江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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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3 09: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我们小区前年选了一个业委会主任,请神容易送神难,现在要求他辞职他不肯,要罢免他还要开全体业主大会,人数不够还罢免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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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彼得 : 成立一个监督委员会,山水人家就有业委会监督委员会,随时罢免业委会
2024-1-15 10:11 来自浙江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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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3 10: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我看这个公告已经作废了,昨天贴了新的,楼主看到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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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彼得 : 哦,我来看看
2024-1-15 10:11 来自浙江 回复
dtzy : 两个公告,一个是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另一个是选能监督业委会工作的,有任免权的小区老大。业主们要看仔细喽!
2024-1-16 10:29 来自安徽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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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3 10: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任免权?谁给的特权?胆子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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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彼得 : 任免什么呢
2024-1-15 10:11 来自浙江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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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3 11: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就怕选出一个有问题污点唯利是图的人,到时候就请神容易送神难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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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倘若,题主贴出的公告真实存在,那么该公告发起人“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扬子街道高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登载内容违法!

理由:
1、《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载明:小区业主可以参选小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该公告“2、3、4、5、6”项违法;
2、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载明:小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代表候选人拟定权利,归该小区“业主大会”。该公告载明“行事监督管理权和任免权违法。
3、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载明:街道、居委会协助、监督辖区内,辖区内成立业主大会、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选举义务。并没有赋予其,题小区做决定权利!

由此可见:该居委会的公告内容违法属于客观事实存在。依法,该行为因违法而无效,对案涉辖区没有任何约束力!当然,发生在滁州相当发达地区,不得不让人震惊!不过,考虑到 该居委会前生是“生产队”过度来的,转型还需要成长过程。对此,该小区也要有平常心态:毕竟还在转型。此外,该小区业主应当将自己的不同意见,及时向该居委会反映,并将自己反映过程留为证据保存。这样,一旦需要呈堂供证时,作为当事人小区业主履行“说明告知”义务。证明案涉当事人小区业主,无须承担其公告内容要求,该公告对业主没有任何约束力!

综上所述:尽管该居委会因违法无效,但是案涉辖区业主,也有履行“说明告知”义务!否则,对方以默认缄言强制要求案涉小区业主必须接受!我们观点是:在法律设定边界,不给违法者任何任意解读空间!进而实现被侵害者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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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彼得 : 专业,必须当面去提出反对意见
2024-1-15 10:13 来自浙江 回复
马踏连营 回复 滁州彼得 : 本案,不仅“必须当面提出反对意见”,而且还应当保存“必须当面提出反对意见”的过程证明!为何?呈堂供证时,当事人有义务举证当发现自己合法利益,被不法侵害后,自己适当、及时、准确保护自己利益的行为(证据)
2024-1-15 12:07 来自浙江 回复
马踏连营 回复 滁州彼得 : 倘若如此,只有被侵害方不同意和解,方可以确保被侵害方可以法庭完胜!
2024-1-15 12:09 来自浙江 回复
dtzy :
2024-1-16 10:35 来自安徽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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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3 11: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我们小区业委会恰恰相反,
新任的主任辞职不干了。
一一他把业主们的信任当儿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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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彼得 : 为啥呢,压力大吧
2024-1-15 10:14 来自浙江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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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3 12: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随他怎么折腾,反正老子又不交物业费,和老子没关系,要物业费就去起诉吧,法院判一次给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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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3 12: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业委会千万别同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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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5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文笔太差,写的稀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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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彼得 : 哎,没办法
2024-1-15 10:15 来自浙江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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