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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3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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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浙江
倘若,题主贴出的公告真实存在,那么该公告发起人“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扬子街道高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登载内容违法!
理由:
1、《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载明:小区业主可以参选小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该公告“2、3、4、5、6”项违法;
2、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载明:小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代表候选人拟定权利,归该小区“业主大会”。该公告载明“行事监督管理权和任免权违法。
3、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载明:街道、居委会协助、监督辖区内,辖区内成立业主大会、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选举义务。并没有赋予其,题小区做决定权利!
由此可见:该居委会的公告内容违法属于客观事实存在。依法,该行为因违法而无效,对案涉辖区没有任何约束力!当然,发生在滁州相当发达地区,不得不让人震惊!不过,考虑到 该居委会前生是“生产队”过度来的,转型还需要成长过程。对此,该小区也要有平常心态:毕竟还在转型。此外,该小区业主应当将自己的不同意见,及时向该居委会反映,并将自己反映过程留为证据保存。这样,一旦需要呈堂供证时,作为当事人小区业主履行“说明告知”义务。证明案涉当事人小区业主,无须承担其公告内容要求,该公告对业主没有任何约束力!
综上所述:尽管该居委会因违法无效,但是案涉辖区业主,也有履行“说明告知”义务!否则,对方以默认缄言强制要求案涉小区业主必须接受!我们观点是:在法律设定边界,不给违法者任何任意解读空间!进而实现被侵害者利益最大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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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踏连营 回复 滁州彼得 :
本案,不仅“必须当面提出反对意见”,而且还应当保存“必须当面提出反对意见”的过程证明!为何?呈堂供证时,当事人有义务举证当发现自己合法利益,被不法侵害后,自己适当、及时、准确保护自己利益的行为(证据)
2024-1-15 12:07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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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踏连营 回复 滁州彼得 :
倘若如此,只有被侵害方不同意和解,方可以确保被侵害方可以法庭完胜!
2024-1-15 12:09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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