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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订金、意向金 一字之差,谬以千里 在订立合同时 能否分清交付款项的性质 属于“三金”中的哪种“金”呢? 1月12日,天长法院庭后成功调解一起合同纠纷,在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及耐心劝解下,原告认可涉案款项为“意向金”,而非“定金”,被告当场退还2万元并承担200元诉讼费,案件圆满调结。 
2023年11月,原告潘某与被告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中介公司)商议购买二手房事宜,并签订《居间订购书》,约定潘某订购该市某商品房一套,总价102万元,中介费0.5万元,意向金2万元。协议签订后,潘某将2万元意向金汇入中介公司账户。五日后,中介公司通过微信与潘某确认,是否同意将意向金转为定金。潘某回复“收到,同意。”后来,中介公司称卖家反悔,不愿卖房,遂准备将2万元意向金退还给潘某。潘某则认为中介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即4万元。为此,双方争执不下,潘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中介公司称微信中与潘某确定将意向金转为定金的意思是确认中介公司是否有权将意向金转给卖家作为定金,后来卖家反悔,其也未将意向金转交给卖家,根据《居间订购书》约定,中介公司将意向金转交给卖家后,此款自动转成购房定金。潘某则坚持认为中介公司微信中与其确认将意向金转为定金,故应当算作定金,要求双倍返还。 庭审结束后,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基本原则,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后调解。承办法官向潘某释法明理,告知其根据所签合同约定,该笔意向金在转交给卖家后,才能转化为定金,现意向金并未转交给卖家,不能算作定金。中介公司表示,若潘某撤诉,可承担一半的诉讼费。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中介公司当场退还意向金2万元,并自愿承担诉讼费200元,潘某撤诉。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方式。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合同如约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是日常交易过程中的一个交易习惯。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其不具备定金的性质,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订金视作交付预付款,订金不适用于定金罚则。 意向金严格说也不是一种法律概念,是一种行业惯例,是当事人一种自发行为。意向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法律无约定,在交纳意向金后,买方获得优先购买权,在双方最终建立买卖合同关系时,意向金可抵扣合同价款,未建立买卖合同关系时,卖方需无条件退还意向金。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意向金可以转化为定金,转化为定金后,则适用定金罚则。该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居间订购书》约定,中介公司将意向金转交给卖家后,此款自动转成购房定金,但该案中的意向金并未转交给卖家,故未转化为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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