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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事] 滁州天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诈骗罪案件!一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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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5 10: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百分百中签”“推荐优质股票轻松获取高收益”……诸如此类的宣传,让不少国内投资者信以为真,纷纷“孤注一掷”充值投资,殊不知正在一步步跳进诈骗分子的陷阱。
日前,天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诈骗罪案件,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邹某的违法所得。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邹某经“地瓜皮”(“皮皮虾”)介绍至缅甸勐能县某诈骗公司工作。前期负责通过社交软件,利用话术与境内居民聊天,诱导境内居民投资“大连商品交易所”、“汉口国际商品交易中心”等虚假投资平台实施诈骗,后期任组长,负责丁某(已判决)等组员的工作,直至同年6月底离开该公司。邹某所在诈骗公司人员采取上述方式,对境内居民曹某、邓某等多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2023年5月16日,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邹某诈骗获利24000元,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邹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邹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以上判决。判决作出后邹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针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新特点,2021年6月2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意见(二)》规定:
在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莫以身试法,不要以为境外是法外之地、打击盲区,境外作案就可以湮灭证据,要严格遵守出入境管理规定,自觉抵制涉赌涉诈等违法活动。
来源|天长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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