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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景观绿地作为城市发展的有机组成分子,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维护城市资源的同时,更加有效地为人民创造了美好和绿色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环境,同时也产生了良好的生态效益。我市仍存在市民将机动车辆停放在公共绿地内和毁绿种菜等行为。这不仅仅是一种不文明的现象,同时也违反了《滁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滁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为抓实我市城市绿化工作,市林业发展中心将城市绿地划分为7个片区明确责任人,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网格化管理和巡查,对发现的违停绿地、攀爬树木、毁坏花草、践踏草坪、破坏公共设施等毁绿行为及时制止并移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查处。据统计,2023年明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理破坏绿地案件61起,累计罚款金额13300元。作为明光市民,我们既是文明的建设者,更是文明的受益者。在此呼吁市民朋友关爱绿地、呵护绿地,做城市绿地的守护者,做文明明光人。《滁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攀折、钉栓、刻划树木,践踏绿地、毁坏草坪,擅自采摘花果、剥取树皮、掘取树根等;(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就树搭建或者在树木上悬挂物品;(三)向树穴、树池、绿化带内倾倒热水、污染物、化学物品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或者硬化树穴、树池;(四)在城市绿地内饲养家畜家禽、捕猎动物、耕种农作物等;(五)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置广告或者搭建建(构)筑物;(六)在城市绿地内取土、填埋或者焚烧物品、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垃圾;(七)擅自在城市绿地内停放车辆、露天烧烤;(八)损坏护杆、花坛、园灯、雕塑小品、园路铺装、水电等绿化设施;(九)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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