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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点滴] 结婚7天就离婚了,38万彩礼是丈夫借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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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3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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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一女子发现丈夫给自己父母的38万元彩礼,全都是从网贷平台借来的。女子崩溃了,大哭。丈夫却安慰的说,没事,我们可以一起慢慢的还。然而女子却不肯,在结婚第七天,一纸诉状,起诉离婚。丈夫很生气,指责妻子没良心。眼见女子吃了秤砣铁了心,丈夫放下狠话,离婚可以,38万元彩礼必须归还。


(案例来源:肃州融媒)


“你就是个骗子,38万元的彩礼,不是你的积蓄,竟然是从网贷平台贷款借来的。”妻子胡萍萍气急败坏的说道。


“我也不想啊,我太爱你了,可你的父母非得索要38万元的天价彩礼,我有什么办法。”丈夫王伟强无奈的说道。


“那我们以后怎么生活?我们的生活还有奔头吗?”胡萍萍质问道。


“夫妻同心,其利断金。债务,我们可以慢慢还。”王伟强安慰胡萍萍。


“你想得美,谁借的谁去还,想要我给你还债,你休想。”胡萍萍气的甩门而出,只留下王伟强一人在家中发呆。


此时他们两人才刚刚结婚第二天,想不到新婚燕尔时,竟然发生了如此的争吵。


那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这事要从胡萍萍母亲索要高价彩礼说起。


王伟强是一名打工者,工资不高,年纪挺大了,但每次到谈婚论嫁时,都因女方父母索要高额的彩礼,王伟强拿不出,就吹了。


所以王伟强一直未能结婚。


后来经人介绍,认识了女子胡萍萍,两人相谈甚欢,志趣相投。


两人很快就坠入了爱河,也很快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


但想不到胡萍萍的母亲与人无异,同样索要高额彩礼,狮子大开口,索要38万元彩礼。


这可要了王伟强的老命,38万元哪里能够拿得出呀,但又不想与胡萍萍分手,那怎么办呢?


也许天无绝人之路吧,正当王伟强无计可施时,无意中一条贷款广告弹出来了。


王伟强就像溺水之人抓到了最后一棵救命稻草一样,不管三七二十一,也不管以后能不能还得上,反正先结婚再说。


正所谓,吃一堑,长一智。这次王伟强一定要抓住机会,不能再让爱情溜走了。


于是乎,王伟强就在各个网络平台,一共贷款38万元,随后王伟强就将38万元交给了胡萍萍的母亲。


就这样,王伟强终于梦想成真,与胡萍萍结婚了。


可是天下没有不漏风的墙,王伟强贷款付彩礼的事,最终还是被胡萍萍知晓了。


借了钱就要还。王伟强分期时间到了,贷款平台发来了信息,恰好被胡萍萍看见了。


所以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正当王伟强还在想该如何还款时,电话铃声响了。


“你这个骗子,竟然敢欺骗我女儿,我让我女儿与你离婚。”丈母娘打来了责备的电话。


王伟强想要解释,可是对方挂断了电话,只留下嘟嘟嘟的声音,很是刺耳。


一连几天,胡萍萍都没有再回过家,显然是躲在娘家了。


王伟强心想,过几天等胡萍萍气消了,自然会回来。


可是人没有等到,在双方结婚第七天,却接到了法院的传票,胡萍萍要与王伟强离婚。


王伟强自然不肯,多次去丈母娘家,可是连门都不让进。


正所谓,强扭的瓜不甜。王伟强心想,既然胡萍萍不愿与自己同甘共苦,那么离婚当然可以,但38万元彩礼必须归还。


可胡萍萍母亲却不愿意,让王伟强死了这条心。


这不是欺负人吗?女方又不愿意共同承担债务,要离婚又不愿意退换彩礼,难道王伟强是冤大头吗?


道德上不做过多评价,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


1、胡萍萍母亲索要38万元彩礼,合适吗?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胡萍萍母亲狮子大开口,借机索要38万元彩礼,明显是违背了公序良俗,不是正常人情往来,是违背了法律的有关规定的。


2、38万元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吗?胡萍萍有义务偿还吗?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8万元借款是婚前王伟强个人名义借的,没有胡萍萍的签字,而且事后胡萍萍也不愿意追认,不愿意共同归还,所以38万元借款是王伟强的个人债务,胡萍萍没有义务偿还。


胡萍萍认为,自己被骗了提出离婚,当然可以,但是38万元彩礼,胡萍萍母亲需要归还吗?


3、38万元彩礼,胡萍萍母亲需要归还吗?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现在胡萍萍提出离婚,如果不归还38万元彩礼,那么王伟强的生活肯定是很困难的,因为他要背负巨额的债务。


既然离婚了,胡萍萍的母亲就没有理由占有38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归还。那么到底是谁亏了呢?应该说没有一个赢家。(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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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六年前从广告平台借过五千元,不想让家人知道,好像是无抵押的类型,有砍头息,到手只有四千五,10%的500元作为平台的佣金,24个月分期还,后来查了一下是平安保险下属的贷款,最后利息还了三千元,我去了解过,三千元包括利息和保险费,实际上我到手4500,佣金和利息,保险费3500,期限24个月,就是这么黑,我感觉像吃了苍蝇。从此以后再也不碰了,以前不了解银行能低息借贷。

发表于 2024-2-4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个人觉得不应该全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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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胆英雄 : 不还是想死!
2024-2-4 18:20 来自江苏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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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5 21: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干的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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