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公告
(2024)皖1103刑初18号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23]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文通、姚乐、龚前龙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2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以南检刑附民公诉[2024]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文通、姚乐、龚前龙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杨文通、姚乐、龚前龙共同承担涉案古墓葬发掘费用25000元。
事实和理由:2023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姚乐及其朋友使用金属探测器在滁州市来安县新安镇永兴村张山头组农田改造的地方“探宝”时听人讲附近有一处墓葬,后姚乐等人至墓葬处,经观察墓地覆盖的夯土猜测墓葬下面有“好东西”,姚乐及其朋友用随身携带的铲子在夯土的边缘挖了几下后离开。当日,姚乐将墓葬上夯土情况告知被告龚前龙等人,第二天晚上,姚乐、龚前龙等人开车并携带铁锹至墓葬处,将墓葬挖开大约五十公分直径的洞后,挖到一块青瓦,因觉得青瓦不值钱将其扔回洞内后离开。后龚前龙将墓葬情况告知被告杨文通,6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姚乐、龚前龙、杨文通开车并携带铁锹、洛阳铲至墓葬处,三人顺着夯土往下挖,在一米深处挖到两个直径十公分的陶罐,因挖掘的过程中将两个陶罐挖碎,三人将碎片丢弃后离开。接下来的多日,姚乐、龚前龙等人又多次至该墓葬实施挖掘行为。其中一晚,姚乐、龚前龙等人又挖到两个完好的陶罐等。
经依法鉴定,涉案两个陶罐均为汉代一般文物;涉案墓葬为汉代古墓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依法受国家保护。来安县文物局出具说明,该处古墓严重受损,需抢救性发掘,因发掘需要产生的费用共计25000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一)被告杨文通、姚乐、龚前龙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二)被告杨文通、姚乐、龚前龙共同承担涉案古墓葬发掘费用24000元(已履行)。
本调解协议已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本调解协议内容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联系方式:刑事审判庭 0550-30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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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谯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