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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长法院铜城法庭联合辖区镇政府共同参与调解,成功化解一起工伤纠纷。 原告张某自2023年2月进入该市杨村镇某公司工作,6月,张某在车间操作机械时左手食指被切断,随后前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的大部分医药费由公司缴纳,张某自行垫付了1000多元。
2023年8月18日,张某与公司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公司一次性向张某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人民币50000元,双方一致同意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张某也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的发生以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张某在治疗后可以根据身体恢复情况向公司提出工作要求,且其仅考虑指定的两个工种,公司不得推脱拒绝。
2023年9月,张某向公司提出重新入职工作,公司以张某身体尚未恢复到工作需要的水平为由,未准许张某的请求。后来,公司再三考虑后,又同意张某重新入职并通知张某来上班,被张某拒绝。 张某认为公司违反协议约定拒绝为其提供岗位,《工伤赔偿协议书》的签订系公司利用其在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同时,其也出于身体恢复后能继续在公司上班的情况下才签订该协议。另协议中约定的50000元款项不仅包含因工伤产生的各项赔偿金,还包含此前公司已经垫付的医药费及其在公司处未结的工资,数额远低于法定赔偿标准。张某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协议并依法判决公司赔偿其因本次工伤造成的各项损失。
该院铜城法庭法官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双方取得联系。张某称之所以要求撤销协议,是准备协议撤销后去申请仲裁,并且已经准备了相关材料。承办法官向其释明工伤仲裁费时费力,最终争议焦点还是要回归到赔偿数额上,建议双方可以先行调解。经法官耐心释明,双方均产生调解意向,但在赔偿金额的认定上争议较大。庭审中,通过举证、质证,承办法官认为虽然张某当时未进行工伤鉴定,但通过庭审查明情况来看,《工伤赔偿协议书》确有可能构成显失公平。庭审结束后,承办人再次征询双方意见,依然未能达成调解。 考虑到企业在杨村镇,承办法官主动将案件情况通报给杨村镇主要领导,请求参与调解工作。经过镇政府及承办法官多次做工作,最终,公司同意张某提出的方案,在之前已给付50000元的基础上,再一次性赔偿张某因工伤产生的各项损失45000元。至此,该工伤纠纷圆满化解,为双方当事人节约了仲裁、诉讼成本,也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天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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