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
因喝酒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
这起案件
应引起“爱酒人士”的关注和思考
4人喝下4瓶白酒
1人不幸身亡
2023年9月25日,储某、李某友、李某金、陈某与胡某到一酒店聚餐,席间,五人互相敬酒、劝酒。除陈某未饮酒外,其余四人共饮四瓶白酒,胡某因饮酒过量趴在酒桌上。
23时许饭局结束,李某金先行离开,另外3人从酒店借来一辆板车和酒店服务员一起将胡某拉到宾馆休息。
当晚,李某友和胡某住在同一房间。胡某回到房间后出现呕吐等不适症状,尽管宾馆附近就是医院,但李某友没有在意,安排服务员清理后就休息了。第二天一早,李某友起床后发现胡某不幸身亡。
经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所对胡某得血液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胡某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310.6mg/100ml。
亡者家属起诉
索赔80余万
事发后,胡某家属诉至颍州法院,要求判令各同饮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0余万。
胡某家属认为,事发当晚,胡某在饮酒期间已经出现不省人事、呕吐等过度饮酒的危险症状,但共同饮酒的各被告无视胡某的危险状况,仍然持续饮酒。在胡某处于完全丧失自主控制能力,失去意识,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的危险状态下,未能及时将胡某送到医院救治,最终导致其死亡。
法院判决:
4被告承担15%责任
颍州法院经审理认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亲戚朋友间聚餐饮酒本为正常社交,相互敬酒、劝酒属平常的酒桌饮酒行为,只要不超出合理限度都具有合理性。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同饮者相互之间应有善良照顾和注意的义务,应相互提醒并及时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保障同伴的生命健康安全。
本案中,5人共同饮酒期间,胡某已出现醉酒及明显身体不适,4名被告作为同饮者,对醉酒后的胡某负有合理注意和救助义务。在胡某已经无法独立行走后,同饮者使用板车将其送至宾馆,并未帮助其醒酒或送医,对胡某的死亡明显具有过错。
此外,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放纵饮酒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原告的合理损失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45024.5元,法院酌定4被告共同承担15%的责任,共计赔偿胡某家属201753元。其中,聚餐组织者储某承担7%、同房间居住的李某友承担5%、李某金承担2%,陈某承担1%。
法院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并已履行判决。
在参加宴请中
如果饮酒出事
以下情况
同桌饮酒者均需承担法律责任
01.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0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0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04.酒后驾车未劝阻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小酌怡情
酒大伤身
喝酒量力而行,切不可贪杯
不要劝酒、灌酒
酒后同行人员
一定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扩散
提醒你身边喝酒的人
来源:综合颍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