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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8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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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江苏
能够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事项明细财务账目,是全体业主要求依法治理进步!值得点个大大的赞!
但是,是否按时公布?公布内容是否真实?公布内容明细账目中,收支是否合法合规?这些还需要普通业主再仔细查验!
根据《民法典》载明,“业主委员会”属于义工没有收入,该明细存在;业主委员会办公、业主们活动场所用具等开支,需要全体业主表决。对此,是否依法行使!还有,停车费项目缺乏总收入,物业与业主收益分配比例并没有看见等!
综上所述:开了好头!否则,任何业主都依法有权拒绝包括缴纳物业费在内全部义务!只有,业主依法拒绝缴纳物业费才能倒逼物业履行法定、约定义务!从而实现小区依法治理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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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啥也不是 :
总结一句话,业委会属于义务的,不应该有工资,即便有也是业主投票同意的,而不是花了钱再公示
2024-5-29 10:37
归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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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踏连营 回复 楼上啥也不是 :
《民法典》定义“业主委员会”成员属于“义工”!故,立法时为了斩断物业利益输送“业主委员会”成员,特别要求物业公司必须按时公示服务事项事项及收费明细财务账目法定义务!否则,合同失效业主有权拒绝缴纳物业费
2024-5-30 21:48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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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踏连营 回复 楼上啥也不是 :
可以说,立法者还是高瞻远瞩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包括《滁州物业管理办法试行》有给业主委员会成员“劳务”开口子!但是,《立法法》、《民法典》对应法条限制。最坏情况,至少应当有“全体业主”都愿意送钱证据方可
2024-5-30 21:53
来自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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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踏连营 回复 楼上啥也不是 :
不过,该小区公示了。《民法典》943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决议、行为,侵犯业主合法利益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故,只要公示内容违法侵权,每个案涉小区业主都可以依法主张!
2024-5-30 21:58
来自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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