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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5日23时左右,姜某驾驶自己的机船,在天长市白塔河河道宣河段水域,利用螺蛳拖网对河道内的螺蛳进行捕捞时,被天长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巡查河道时发现,现场查获。
姜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 第一款“拖网、流刺网、钓钩等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和 第八条 第一款 “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在内陆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在海洋水域,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处罚”。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二项:“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之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本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捕捞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7500元整。
来源|天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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