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经第四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研究,对《滁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滁金管委〔2023〕3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滁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26日
图片滁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滁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将其尚未还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商转公贷款办理银行应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业务的受托银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应符合《滁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利用商业贷款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自住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已取得该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
(二)申请商转公贷款前,商业贷款还款正常、尚未结清,商业贷款发放银行同意提前还清原商业贷款;
(三)申请人以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产权明晰,申请人为房屋所有权人并同意将该住房作商转公贷款抵押;
(四)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权人仅为该商业贷款发放银行,且无其他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