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滁州|bbs.0550.com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9941|回复: 14

[滁州城事] 滁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公布(电动三四轮车、电动自行车专刊)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4-7-27 19: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2024年,滁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三四轮车、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产品集中执法,查处了一批非法销售不合格车辆、非法改装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一、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来安县王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三轮车案

 

2024年7月15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对来安县王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三轮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3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来安县汊河镇开展电动三四轮车专项检查时,发现在该电动车经营户店面正前方摆放有“铃木金尊”和“新豪洲爵”2个品牌的三轮电动车,车体均未见张贴CCC强制认证标签。当事人仅提供出该产品的整车合格证明,但无法提供该产品强制性认定文件。至案发时止上述2辆车辆均未售出,涉案货值为44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传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三轮车案

 

  2024年6月12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对传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三轮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1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来安县水口镇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两辆“凯事通”牌电动三轮车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查,上述车辆为当事人从来安县雅迪电动车专卖店以1950元/辆价格采购两辆电动三轮车(品牌:凯事通,制造企业:徐州鹏宇车业有限公司)。另查明,上述电动三轮车的生产企业徐州鹏宇车业有限公司获得的该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已于2021年3月13日到期,证书为撤销状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定远县伊某电瓶车经营部销售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案

 

2024年4月28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对定远县伊某电瓶车经营部销售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定远县伊某电瓶车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豪派爵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标示生产企业与合格证标示企业不符、且铭牌与合格证标示的车架号与实际车架号不符等情况,故对于豪派爵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所携带的合格证与铭牌等信息不予认可,视为该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无CCC认证。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顺销售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案

 

2024年7月5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对定远县王某顺销售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4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王某顺经营的电动车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1辆立民电动正三轮摩托车、1辆立民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自卸型,上述2辆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车身上无铭牌和“CCC”强制认证标志,当事人无法提供电动车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车辆一致性证书等证明材料。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定远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滁州市南谯区王某辰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2024年7月4日,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管局对滁州市南谯区王某辰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三无电动车、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05日,南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辆标注“乐太”三轮电动车,无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身上无出厂铭牌和大架号。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该辆“乐太”三轮电动车涉嫌为三无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南谯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全椒县超某车行销售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案

 

2024年7月17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对全椒县超某车行销售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8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全椒县超某车行销售的标注为:徐州丰县顺昌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京迅”牌电动三轮车,无车辆一致性证书、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查,当事人2023年11月20日从一自称徐州丰县顺昌电动车有限公司的推销员手中购进。随车同行的有“电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凭证以及供货企业资质。购进后以每辆20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因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凤阳县府城洋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3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凤阳县府城洋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和违法所得280元、罚款7296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9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凤阳县府城洋某车行销售的广东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爱玛”牌TDR4172Z型电动自行车进行质量抽检。经检验,上述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和尺寸限值不符合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11日,从广东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以2000元/辆的价格购进“爱玛”牌TDR4172Z型电动自行车2辆,并以2280元/辆的价格对外销售。到案发时止,当事人销售该批次“爱玛”牌TDR4172Z型电动自行车1辆,获违法所得280元,货值金额为456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八、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全椒县涌某车业商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30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对全椒县涌某车业商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和违法所得870元,罚款1455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0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销的标称由“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1286Z,生产日期:2023-04-29)、标称由“广西爱玛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6031Z,生产日期:2022-01-04)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经检验,检验结论为:尺寸限制和整车质量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以每辆1758元的价格购进“爱玛”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6031Z,生产日期:2022-01-04)2辆,以每辆1968元的价格购进“爱玛”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1286Z,生产日期:2023-04-29)5辆。除抽样送检的各1辆,其余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14550元,违法所得87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滁州市南谯区福某车行销售电动自行车不符合车辆一致性案

2024年4月10日,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管局对滁州市南谯区福某车行销售电动自行车不符合车辆一致性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8日,南谯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专项检查要求,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比德文牌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上标注的蓄电池为:星恒电源(滁州)有限公司生产的锂电池。现场销售的蓄电池为: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超威牌铅酸电池且已经销售,执法人员当即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时整改。3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复查时,当事人未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南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处罚。

 

十、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鸣生产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案

 

2024年5月29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对王某鸣生产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697只72V20Ah电动车充电器和797只48V58/60Ah电动车充电器、罚款3.0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8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当事人王如鸣涉嫌生产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对当事人生产的电动车充电器进行执法抽检,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4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经查,当事人陈述共加工72V20Ah电动车充电器700只,销售标价10元/只,共加工48V58/60Ah电动车充电器800只,销售标价8元/只,故上述电动车充电器的货值共1340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充电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表于 2024-7-27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南谯市场监督管部门,罚款500元,你们是在作秀吗,人命关天啊
收起回复本楼
活着i : 没有一家车店不违规的
2024-7-28 08:35 归属地未知 回复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2024-7-28 05: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元始天尊,灵宝天尊
回复本楼 收起回复本楼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2024-7-28 09: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违规还打码,消费者也不知道谁家有问题,而且不让收回不合格的电动车吗?
回复本楼 收起回复本楼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2024-7-28 09: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回复本楼 收起回复本楼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2024-7-28 09: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建议顺滕摸瓜把制假源头一锅端了,斩草不除根,后患无穷
回复本楼 收起回复本楼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2024-7-28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满大街的电三轮、四轮,先不说不合法的,能不能说说哪家卖的是合法合规的,咱老百姓也好去买合法合规的三轮、四轮
回复本楼 收起回复本楼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2024-7-28 09: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矮油我艹
20240728093342front2_0_138666_Fjwr6ia9q7WMILs1lKbZalK19iti.jpg
回复本楼 收起回复本楼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2024-7-28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回复本楼 收起回复本楼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2024-7-28 10: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回复本楼 收起回复本楼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2024-7-28 13: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只要被查到就是只卖了一辆或两辆,不信之前从来没卖出去过
回复本楼 收起回复本楼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2024-7-28 14: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为啥可以生产,不可以卖?
回复本楼 收起回复本楼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2024-7-28 16: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才罚款2000多元,应该罚的商家倾家荡产,这样以后中国就不会有假冒伪劣产品。
回复本楼 收起回复本楼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2024-7-28 17: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你糊弄我,我糊弄你糊,糊弄到最后老百姓买单呗
回复本楼 收起回复本楼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帮助|Archiver|手机版|E滁州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皖B2-20110018 )

GMT+8, 2025-8-25 01:47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