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院汊涧法庭接收此案后,经当事人同意将案件引入诉前调解程序。调解员发现陆某出于情分愿意接受调解,而徐某认为其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已经超过借款本金,不愿意再偿还任何借款本息。由于徐某态度强硬,诉前调解未获成功,该案转入诉讼程序。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和调解员沟通中了解到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徐某是否欠到陆某借款本金27000元及相应利息。因调解未果,案件如期开庭。庭审中,承办法官引导陆某详细列明了徐某还款的时间、金额,当场计算得出徐某应向陆某支付借款本金27000元及利息。因双方僵持不下,承办法官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判决徐某给付27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宣判后,承办法官向徐某进行判后答疑,主动就案件程序使用、裁判结果、裁判理由等进一步解释说明,徐某表示明白。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电话联系双方希望二人能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商议好还款事宜,期间有任何问题可以随时沟通。
数日后,陆某和徐某二人一起来到法庭,陆某向承办法官表示感谢,并说明来意,原来陆某和徐某已经达成和解,徐某一次性偿还陆某18000元,今日来庭是想向让法庭作见证。在法庭询问徐某如何给付钱款时,陆某又主动减免了1000元,至此,徐某当即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陆某17000元,陆某和徐某当场合好,情谊再续。
来源:天长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