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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及《安徽省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下列医药机构予以中止医保服务协议,中止期间在该机构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现公示如下: 机构名称:琅琊区琅琊街道花园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行政区划:滁州市紫薇北路1088-10 类 别:中止医保服务协议 解除原因: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约定 滁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27日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及《安徽省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下列医药机构予以终止(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现公示如下: 机构名称:琅琊区徐敏内科诊所 行政区划:滁州市菱溪北路8号银花尚城商业A店铺单元126室 类 别:终止(解除)医保服务协议 解除原因:严重违反协议约定 滁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27日 来源丨滁州市医疗保障局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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