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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事] 滁州一公司破产清算!看看是你熟悉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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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30 17: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关于安徽鸿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选任破产管理人结果公告

 

2024年8月7日,本院根据凤阳畅途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安徽鸿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纪检监察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本院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为本案管理人,另确定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为本案备选管理人。
特此公告

 

凤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皖1126破25号之一
2024年8月7日,本院根据凤阳畅途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安徽鸿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1126破25号
2024年8月7日,本院根据凤阳畅途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安徽鸿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指定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徽鸿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安徽鸿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9月27日前,向安徽鸿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地址:滁州市南谯区南谯中路1848号瑞德商务楼3楼,联系人:郑星,电话:18010978760。申报债权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安徽鸿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安徽鸿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9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个人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来源:凤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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