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滁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一批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滁州市深入推进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假证、无证、培训走过场、考试放水、违规宣传招生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力推动滁州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秩序进一步规范。为深化警示震慑效应,以案说法、以案示警,现将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12日,滁州天长市应急管理局对安徽华深铝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电焊操作工(现场作业人员:高某明)无特种作业操作证。此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滁州西边亮商业标识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案2024年3月4日,滁州南谯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特种作业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滁州西边亮商业标识有限公司使用一名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作业(身份证号:32083019700501****,姓名:高某)。执法人员现场下发文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此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公布,2015年修正)第五条之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公布,2015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 安徽金帮融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案2024年3月20日,滁州来安县应急管理局对安徽金帮融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一名电焊工无电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伍巡(安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案2024年4月22日,滁州全椒县应急管理局在对伍巡(安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车间内物料堆放杂乱;临时用电私拉乱接;未见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车间缺少警示标志,车间内可见烟头;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伍巡(安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伍巡(安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徽省来安县鑫淼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案2024年5月9日,滁州来安县应急管理局对来安县鑫淼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电焊操作工无特种作业操作证。此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明光市玄策弹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上岗作业案2024年5月15日,滁州明光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依法对明光市玄策弹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南侧钢结构厂房内存在电焊(热切割)作业设备,经进一步调查了解,该公司由员工刘某从事电焊作业,且刘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安徽省滁州扬子佳美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案2024年5月21日,接群众举报,滁州来安县应急管理局对滁州扬子佳美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现场查实1名正在作业的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上岗作业。此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凤阳县安徽瑞隆硅砂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案2024年6月6日,滁州凤阳县应急管理局对安徽瑞隆硅砂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现场发现特种作业人员(现场1名焊工无证作业)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此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 2024 年 6 月 20 日,滁州来安县应急管理局对安徽省集宏汽车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一名电焊工无电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徽省朗威医疗器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上岗作业案2024年6月28日,滁州明光市应急管理局在对安徽省朗威医疗器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钢结构厂房内邵某正在进行机械设备焊接作业,经进一步调查,邵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滁州安福隆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案2024 年 7 月 17 日,滁州来安县应急管理局对滁州安福隆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该企业一名电焊工无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滁州市应急管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