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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事] 滁州琅琊分局法制宣传9.19(附具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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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9 10: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琅琊分局法制宣传9.19:

【法律解读】诈骗行为是现在常见的一种犯罪手段,目的是骗取他人财物。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诈骗的行为开始多样化,常见的就是电信网络诈骗,让人防不胜防。

【法律条款】《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条款解读】诈骗,是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做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构成诈骗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二是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三是数额较大。该条款所说的“本法另有规定”,是指刑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某些特定行为的诈骗犯罪专门作了具体规定,如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对这些诈骗犯罪应适用专门的规定。

【案例】周某通过抖音认识了女子刘某,后发展成恋人,交往中,周某将自己包装成从事水果批发生意的成功人士“韦勇”,并以恋爱为名,先后骗取刘某26900元财产和价值4565元金项链,骗取成功后便消失,又继续化名“李勇”在抖音认识别的女子,再进行骗取财物的行为。后案发,周某被警方抓获,最终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提醒】当前骗子的诈骗手段层出不穷,我们一定要擦亮眼睛,注意分辨,捂好自己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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