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权威,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1、被执行人:江寨君,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半塔镇王集村街北组2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811021****。
2、执行案号:(2016)皖1103执268号
3、悬赏期限:本次悬赏执行的有效期为12个月,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4、悬赏条件:①凡是提供江寨君个人住址、工作单位等有效线索并成功找到被执行人的奖励人民币三千元。②凡是提供未被法院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实际到位金额的5%支付举报人悬赏金。
举报线索内容相同的,以先举报的为准。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杨法官 0550-3025110 0550-3020383
来源:南谯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