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滁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及省局统一工作安排,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社会氛围,坚持行政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查处多起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滁州市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凤阳县刘府镇某奶茶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8月21日,滁州市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凤阳县刘府镇某奶茶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5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凤阳县刘府镇某奶茶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时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提示说明,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定远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13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定远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3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定远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店内工作人员也未在顾客点餐时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明光市某大酒店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9月30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明光市某大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30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大酒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包厢及其他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能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天长市某小吃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10月10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天长市某小吃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0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对天长市张铺镇某小吃店经营场所依法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提示语;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也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提高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建立反餐饮浪费提醒、提示制度,引导消费者节约粮食、节约点餐、反对浪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来源:滁州市市场监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