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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事] 滁州人注意了!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出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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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0 10: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优化停车资源配置,保障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的合法权益,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了《安徽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根据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办法》明确六类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一是依法设置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二是交通场站(含机场)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三是公立医院、公办学校及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四是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公园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五是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六是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除上述六类情况,其他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办法》规定新能源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优惠。《办法》同时规定下列四种情形下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一是在规定免费停放时长范围内的机动车;二是执行公(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有标识的行政执法车、市政服务车等;三是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影响,按照政府应急管理要求而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四是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特别强调: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在法定处置期限内产生的停放服务费,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

《办法》要求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优惠减免规定、投诉举报电话等。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还应当标明收费依据。来源:滁州市市场监管局

发表于 2024-10-30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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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0 18: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特别强调: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在法定处置期限内产生的停放服务费,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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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1 08: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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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1 14: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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