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滁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网络领域、民生热点等重点领域,开展竞争执法守护行动,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厉打击虚假宣传、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督促经营主体自觉守法,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现公布2024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一、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电气销售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4年2月27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在山西茂胜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内发现一批假冒我市某股份公司的电缆。经执法人员对山西茂胜集团“216万吨焦化综合污水处理零排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已安装的电缆桥架线槽内有一批安装在用的电缆,该批电缆线体上印有“远东智慧能源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该“排放项目”为江苏鑫林公司承揽,上述项目中所使用的电缆为安徽某电气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给江苏鑫林公司。经我市某股份公司确认上述电缆为假冒该公司的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67.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明光某中医诊所虚假宣传案
2024年8月26日, 明光市市场监管局对明光某中医诊所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利用LED显示屏宣传“2016年安徽省卫生厅确定命名的安徽省基层名中医,曾获得明光市华佗奖,2018年获得明光市基层中医针灸大比武一等奖”字样。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定远县某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2024年1月4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反映定远县某食品店网络销售“刷单炒信”线索,随后立案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为提高网店好评率,于2023年10月定制印有“评论有礼、全5星+10字好评+晒图、联系客服领取红包”字样卡片4000张,并将其随机投放至快递包裹内进行发货,待消费者五星好评并截图发送给客服后,向消费者返现5元现金红包。截至案发,当事人交易数额2775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仿冒混淆案
2024年06月26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内容为安徽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经查,当事人自己设计老冰棍棒冰外包装,其包装字样内容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老冰棍棒冰包装字样内容一致,共印刷外包装物30kg。截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三个批次的老冰棍棒冰255箱且全部售出,销售额为3187.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87.5元并处罚款3187.5元的行政处罚。
五、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滁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9月20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反映滁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线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京东自营店对其销售的混合橄榄油作宣传,宣传内容为“特级初榨”“100%纯无添加”等字样。当事人对其销售的混合橄榄油的宣传内容不实,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琅琊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滁州市琅琊区某家纺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2024年7月3日,琅琊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滁州市琅琊区某家纺经营部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采取会销的形式,通过电视播放视频、讲师宣讲的方式宣传讲解其销售的“和也”床垫含有稀土磁条、磁粒,明示、暗示该产品具有预防、治疗疾病功能。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该床垫是一款普通家居用品,并非医疗器械,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南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滁州市某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4年4月8日,南谯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滁州市某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公司网站宣称公司产品是“ISO9001:2000认证”。经查,当事人于2010年10月申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获得通过,期满后,没有延续申报。目前,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已查询不到其有效认证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