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关于在“终本清仓”专项行动中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的公告
(第三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执行系统开展“终本清仓”专项行动的通知》,凤阳县人民法院已全面启动“终本清仓”专项行动,对本院终本案件全面起底执行,对群众反映强烈、长期拖延、逃避、规避、抗拒执行、有能力拒不履行等执行案件,由人民法院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彻底执行,坚决打击惩治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犯罪分子,捍卫法律尊严、权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营造诚信守约的良好社会环境。现分批发布督促公告,目前对李浩然、许山志、彭超、徐开剑、魏红玉、孙贵才等6名被执行人发出督促公告,告知以上被执行人十日内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构成犯罪,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凤阳县人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本院对举报人信息将予以严格保密。

姓名:李浩然,公民身份号码:340404199910260415,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镇河东北村11楼2单元2室,案号:(2024)皖1126执2019号,执行标的:43840元。
姓名:许山志,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7301066354,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板桥镇双碑村杨东队,案号:(2024)皖1126执2082号,执行标的:96000元。
姓名:彭超,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9604221218,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大青郢社区大青郢六组237号,案号:(2024)皖1126执2594号,执行标的:8016元。
姓名:徐开剑,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9010026212,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板桥镇安乐村小徐组36-3号,案号:(2024)皖1126执2444号,执行标的:7800元及利息。
姓名:魏红玉,公民身份号码:360430198512291728,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大溪河镇二郎村东郢组20号,案号:(2024)皖1126执2609号,执行标的:3000元及利息。
姓名:孙贵才,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7611131211,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玄武街道门台中心街27号,案号:(2021)皖1126执3505号,执行标的:9000元。
诚信是立身之本,守法是公民义务。在此,我们再次严厉督促以上应当履行而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人民法院履行义务,并郑重告诫所有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消极履行,逃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强制执行作为一种公力救济手段
只能为实现权利提供一种可能性
凤阳法院全天候“执行110”!
举报热线:0550—2551110
24小时,365天,
只要您发现被执行人及其相关财产线索
我们将以最快时间出警!
来源:凤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