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交管大队11月“减量控大”“五大曝光”情况公示
为做好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减少事故起数,控制较大交通事故)行动安全警示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道路交通参与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文明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来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持续开展交通违法“五大曝光”行动。现将我县11月份重点交通安全隐患点位公开公示、已办结交通事故案例、酒驾醉驾驾驶员名单、大型运输车辆违章较多企业曝光公示如下:
一、来安交管大队2024年11月酒驾醉驾人员实名制警示曝光公示:

二、来安交管大队2024年11月已办结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警示曝光:
2024年11月7日,来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在来安县435省道设卡开展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时,徐某因酒驾,在卡点被依法查获。经民警调查,徐某在2021年4月,因酒驾被查获。最终,民警对其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最终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罚款2500元。
三、来安县2024年11月已办结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警示公开公示
2024年11月5日15时26分,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来安县建阳北路行驶,在行驶至北大井东路口300米处左转时,与迎面直行的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致蒋某受伤,车辆受损。当事人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当事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当事人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蒋某负次要责任。
四、来安县2024年11月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公开公示
近期,县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在全县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我县X032线10KM+800M路段缺少交通安全标志、安全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目前,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的统筹部署下,相关责任单位已经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展了整改落实,隐患清除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并提请全县交通参与者在通行该路段时,注意安全。
五、来安县2024年11月大型运输车辆违章较多企业公开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安全“减量控大”专项行动,严格运输企业,尤其是危化品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有效杜绝事故隐患。11月,来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继续深化对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公开公示如下,督促辖区运输企业落实监管主体责任,有效消除安全隐患,铸牢车辆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监管责任关。11月,全县危化品车违章较多运输企业:安徽通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存在5起违章未及时处理;11月,全县重型货车违章较多运输企业:来安县安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14起违章未及时处理;
信息综合自:来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