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安徽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行为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分别计价,并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在电费和服务费外向用户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通知》规定,充电电费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充电设施所在场所电价和实际充电量向用户计收。使用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充电设施的,充电电费按居民合表电价和实际充电电量计收;使用其他场所充电设施的,按其所在场所的电价和实际充电电量计收。
《通知》明确,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通知》要求,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充电电量与电费、充电服务费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标准与金额等信息。用户以预付费方式支付充电费用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在充电结束后即时将余额原路退还用户;单次充电预付费金额由用户自主决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得通过设置最低预付金额限制用户充电。
《通知》规定,对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无论是否属于电网直接供电用户,均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电网企业、物业等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在居民合表电价外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加价收取电费。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监管力度,及时办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充电收费行为,维护好广大居民合法权益。
来源: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