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女士近期在天长某大型超市购买一袋奶棒面包,外包装标明生产日期2024年9月4日,保质期为180日。徐女士食用一部分后发现面包发霉,随后出现腹泻、呕吐现象。联系商家称自行就医并未给出其他处理措施。徐女士就医后,医生诊断为食物中毒。再次联系商家处理,商家不予理睬,先投诉要求处理。
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千秋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非常重视,在联系投诉人了解详细情况后,前往被诉超市现场核查,查看了商家该批次面包的进货台账及仓库里的存货,面包均在质保期内,外观也看不出霉变,超市方没有主观过错,但其在处理过程中推诿不积极。该局工作人员对超市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随即安排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由于徐女士之前找超市处理纠纷,超市方一直推脱不予处理,徐女士要求超市方赔偿6天误工费、医院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5000元。超市方称在质保期内,外观也看不出霉变自己没有过错,需要向厂家追偿,自己做不了主。该局工作人员向双方当事人宣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内容,经多次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赔偿徐女士误工费及医疗费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消费者徐女士因为食用购买的面包导致食物中毒,商家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但徐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法律不予支持。
来源: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